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由本院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8)蘇0282民初5920號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一、解除靜遠公司與朗基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簽訂的《項目工程施工合同》。二、朗基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靜遠公司工程欠款9322635.1元并支付該款從2018年5月3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靜遠公司對涉案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9322635.1元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三、駁回靜遠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朗基公司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3381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54436元已由靜遠公司墊付,該款由靜遠公司負擔72783元,朗基公司負擔140034元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靜遠公司。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江蘇靜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282執3517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1、本院通過短信形式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合議庭通知書、傳票、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6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工商登記、證券等財產信息,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3、本院于2019年6月10至宜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宜興市車管所查詢了被執行人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房產、土地、車輛登記信息,查明被執行人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有78套房產,其中部分房產均已出售,且已有多案查封。本院在審理階段依法查封了朗基公司開發的萬石鎮金沙府邸二期在建工程,因上述在建工程未完工,故資產暫無法處置。
4、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至被執行人江蘇朗基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社區進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6、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將上述執行工作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未執行到案款。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許樂群
審判員張棟
審判員魏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超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