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初村鎮東車門夼村村民委員會、威海高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初村鎮人民政府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紅雨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原告撤回對威海高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初村鎮人民政府的起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張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畢明君,被告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初村鎮東車門夼村村民委員會之委托代理人李震到庭參加訴訟。原、被告曾申請庭外和解,后未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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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群與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初村鎮東車門夼村村民委員會、威海高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初村鎮人民政府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