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仲良與被告天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太公司)、章志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趙冰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仲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瓊,被告天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被告章志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章志雄、天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12民初15510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章仲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15萬元及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天太公司因承建位于西安市未央區XX市場項目需要,將該項目8-10、12-14號二次結構裝修工程分包給其,雙方還就包干單價等做了約定。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2017年6月,其組織施工人員進場進行了施工作業,并于2017年12月完工交付被告,建設單位于2018年1月開始營業使用。2018年1月21日,經被告章志雄在結算單上確認其完成施工作業結算價為1814631元,扣減扣除項后結算工程款數額1809211元。被告天太公司支付大部分款項,現仍下欠其工程款11.15萬元。被告章志雄對欠款再次予以確認。因被告章志雄與被告天太公司系掛靠關系,故章志雄應當與天太公司承擔連帶共同支付責任。二被告逾期付款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因被告已于2018年1月21日與其完成結算,故自2018年1月21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現因被告不予支付上述欠款,故訴至法院。
被告天太公司辯稱,其認為原告起訴與事實不符,原告與其沒有合同關系,因此原告主張其支付工程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章志雄辯稱,欠付原告工程款11.15萬元的數字是其結算并認可額,但是其在原告當初進場之前就告知需扣留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現在因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沒有維修,所以不論是由原告維修還是由其維修,產生的費用應當從該筆質保金11.15萬元中扣取。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章志雄借用被告天太公司名義與陜西翔銘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關于未央新生活農貿市場8-14號樓主體和二次結構的項目。后被告章志雄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由原告進行上述項目中8-10、12-14號及公衛二次結構裝修工程。2017年6月,原告組織人員進入該項目進行施工作業,并于2017年12月交付相關工程。2018年1月18日,西安市未央區XX市場項目開始投入使用。2018年1月21日,經被告章志雄確認,原告完成工程量的結算價為1814631元,扣減扣除項后,實付金額為1809211元,工程余款11.15萬元未予支付。現因該筆款項支付問題釀成本訴。庭審中,二被告對原告認為雙方之間為掛靠關系予以認可。同時,被告章志雄認可陜西翔銘置業有限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被告天太公司后,被告天太公司已將工程款給其付清
判決結果
一、被告章志雄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章仲良工程款11.15萬元及利息(以11.1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計算)。
二、駁回原告章仲良其余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44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章志雄負擔并于上述付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雪
書記員冀星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