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西電晟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源公司)與被告天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太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晟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振林、張斌超,被告天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亞平、劉艷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西電晟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16民初5362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攬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區緯十六路西安市高新區第二十二小學的前期零星工程建設,包工包料,材料及人工合計為48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工人進行施工,現已施工完畢,被告陸續支付工程款共計330000元,剩余150000元未付。2020年7月22日,原告企業名稱由合同簽訂時“陜西柒小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陜西西電晟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后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天太公司辯稱,2019年8月,他公司承包了西安市高新區部分小學的洗車臺工程,雙方約定每個學校項目均為包工包料,工程價款為每個學校24萬元。后原告陸續帶領工人到西安市高新區二十二小、十八小、十九小進行施工,2019年11月15日,原告要求增加工程款,但經他公司核算存在多個項目重復計算。經雙方協商確定西安市高新區二十二小、十八小兩所學校工程總價款為48萬元。因開具發票需要,雙方補簽《工程施工合同》,現已支付給原告572000元,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原名:陜西柒小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口頭協商,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區緯十六路高新區第二十二小學前期零星工程,包工包料,2019年8月底原告組織工人進行施工,9月23日,工程完工。2019年12月27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補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載明本工程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價款暫定為480000元,該價款中已包含增值稅,甲方工地代表:趙亞平,乙方工地代表:張斌超。2020年7月22日,陜西柒小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陜西西電晟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另查明,原告共承包被告西安市高新區第十八小學、十九小學、二十二小學三個工程。2021年3月19日,原告以其訴稱為由,訴至本院。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涉案工程價款系固定總價,原告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及證人候某某出庭,證明案涉工程總價為48萬元;被告對合同真實性并無異議,但認為合同約定的48萬元系西安市高新區第十八小學和涉案二十二小學兩個項目工程款,每個工程24萬元,并提交2019年11月15日與原告工地代表張斌超的微信聊天記錄(附細柳工地施工成本表截止2019年9月29日合計315216元)及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原告案涉工程報價315216元,存在多個項目重復計算;原告對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并無異議,但認為這是成本表,并非工程總價款;另被告提交轉賬記錄,證明共向原告轉賬支付572000元,其中支付案涉工程款267328元、十八小學工程款24萬元、十九小學工程款62672元,剩余2000元系其公司員工個人給原告轉賬,并非工程款;原告認可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57萬元,其中支付案涉工程款33萬元,支付第十八小學工程款24萬元,支付工人醫療費2000元。因原、被告之間共涉及三個項目,對于已付工程款57萬元具體系支付何工程款項原、被告均未能舉證證明。因雙方差距較大,案件未能調解。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工程施工合同》、轉賬記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天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陜西西電晟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原告陜西西電晟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天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建濤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張莉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