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宇公司)與上訴人贛州市為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爾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7民初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正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亮亮、鐘承建,上訴人為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銘、李琳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贛州市為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民終394號
判決日期:2021-01-12
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正宇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為爾公司向正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1432987.25元,利息1537.4622萬元(截至2018年7月30日,往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至款清之日止,詳見利息計算表);2、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正宇公司無需向為爾公司賠償逾期竣工的違約金391萬元。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錯誤。一、關于3#地塊的工程造價問題。2012年10月8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為8109萬元,建筑面積約為65500平方米。在案涉3#地塊工程并未辦理工程結算的情況下,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價款8109萬元支付工程款。因為爾公司更改圖紙,導致面積減少,案涉建筑面積也應按照《工程申請單》載明的61866.23平方米結算,因為監理單位也簽字認可該工程量屬實。一審法院不應當直接按照60287.14平方米來計算工程款,因為工程量有爭議無法確定,為了查明事實,公平起見,正宇公司曾向一審法院申請工程量鑒定及調差鑒定,但法院未準許,直接按照60287.14平方米計算,嚴重損害了正宇公司的合法權益。另外,2014年9月4日的《3#地塊后續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中約定的增加工程造價是暫定為100萬元,并不是最終確定為100萬元。正宇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工程量鑒定來確定工程造價,在未鑒定的情況下,也應按照施工合同載明的面積或第三方監理單位認可的面積計算工程款。二、潤欣門業、宏美門業門款82.5萬元,消防整改款項18.6萬元與正宇公司無關,不應當在應付正宇公司工程款中扣除。消防整改款項18.6萬元是個人施工,且發票備注的并不是消防整改,而是零星工程。潤欣門業、宏美門業的門并不是正宇公司的施工范圍,與正宇公司無關。一審法院不能以正宇公司的上訴狀未上訴該部分內容,就推定正宇公司認可該款項應扣除,這種推定方法錯誤。三、本案起訴之前的欠付進度款利息支付及計算標準問題。為爾公司支付的進度款時間沒有嚴格按約定時間支付,存在逾期支付的情況,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利息。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于2014年8月2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并未對竣工時間、施工計劃、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內容明確細化,并未對此前雙方的履行施工合同的情況進行確認,未書面注明保留追究違約責任內容,說明雙方不再追究違約責任。這一觀點是錯誤的,補充協議未約定的應按原合同及其他約定執行,補充協議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不代表放棄了原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為爾公司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利息時間應結合工程進度款支付情況分段計算。利息支付標準應按月利率2%計算,補充協議內容與原施工合同相沖突的,應適用補充協議的約定,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未付部分工程款每月2%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四、不應當支持為爾公司主張的逾期竣工違約金,一審法院支持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與逾期竣工違約金391萬元,屬于重復計算逾期產生的違約金。因為爾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導致正宇公司無法施工,逾期竣工的原因在于為爾公司,正宇公司可以行使抗辯權,因此正宇公司不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另外一審法院按10000元一天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明顯過高,違約金應建立在損失之上,為爾公司未證明直接損失。另外,于都縣法院判決逾期交付的違約金并未實際發生,為爾公司未實際支付。另外,一審法院不應當既支持逾期竣工的違約金391萬元,又支持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1601914.82元,兩者都是逾期產生的違約金,不能重復計算。
為爾公司辯稱,一、關于3#地塊的工程造價及欠付工程款的問題,為爾公司認為一審法院的計算方式正確,不存在錯誤。一審法院的算法非常詳細且非常正確,并不存在錯誤。二、關于本案涉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問題。為爾公司只需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11月30日起向正宇公司承擔利息。1、為爾公司認為本案應當以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審理依據。首先,2013年11月20日的合同后于2012年10月8日的合同,其次,2013年11月20日的合同系經過招投標程序,正宇公司中標后備案的合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據此,本案應當以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審理依據。2、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為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并無任何違約責任,即為爾公司即使逾期付款也無須按照月利率1.5%承擔利息,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為爾公司按月利率1.5%承擔利息是錯誤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為爾公司只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而不應當按照月利率1.5%計算。3、關于利息起算的時間節點。案涉工程系于2016年11月30日開始交付購房人,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交付之日為利息計付之日。因此本案的利息起算時間節點應為2016年11月30日。三、關于正宇公司賠償為爾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正宇公司確實存在逾期竣工的問題,但一審法院認定逾期竣工的起算時間節點為2015年11月5日是錯誤的。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為2014年4月18日。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5年1月23日。況且在該《補充協議》中,為爾公司并未放棄追究正宇公司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因此,正宇公司逾期竣工起算點至少以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為準即2015年1月23日,從該時間至2016年11月30日,正宇公司逾期達673天。按照一審法院認定10000元/天的違約金,正宇公司應當向為爾公司支付違約金673萬元。其次,于都縣人民法院判決逾期交付的違約金并未實際產生,為爾公司也未實際支付,但一審法院也并未判決要求正宇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1601914.82元,故不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正宇公司的上訴請求。
為爾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四項,判令為爾公司僅須向正宇公司支付利息565719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2、判令正宇公司向為爾公司支付違約金673萬元;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正宇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存在錯誤。一、關于正宇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計算的問題。一審法院認定逾期竣工的起算時間節點為2015年11月5日是錯誤的,進而導致違約金的計算出現錯誤。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為2014年4月18日。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5年1月23日。雖然此后雙方在2015年8月21日簽訂的《關于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施工中部分事項的補充協議》中要求正宇公司須在2015年11月5日前完成竣工驗收,但為爾公司認為這僅僅是為了督促正宇公司盡快完成竣工驗收的要求,并非是竣工日期的變更。況且在該《補充協議》中,為爾公司并未放棄追究正宇公司的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因此,正宇公司逾期竣工起算點至少以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為準即2015年1月23日,從該時間至2016年11月30日,正宇公司逾期達673天。按照一審法院認定10000元/天的違約金,正宇公司應當向為爾公司支付違約金673萬元。二、一審法院判令為爾公司從2016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承擔利息是錯誤的。為爾公司只需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11月30日起向正宇公司承擔利息。1、為爾公司認為本案應當以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審理依據。首先2013年11月20日的合同后于2012年10月8日的合同,其次2013年11月20日的合同系經過招投標程序,正宇公司中標后備案的合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據此,本案應當以雙方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審理依據。2、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為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并無任何違約責任,即為爾公司即使逾期付款也無須按照月利率1.5%承擔利息,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為爾公司按月利率1.5%承擔利息是錯誤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為爾公司只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而不應當按照月利率1.5%計算。3、關于利息起算的時間節點。案涉工程系于2016年11月30日開始交付購房人,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交付之日為利息計付之日。因此本案的利息起算時間節點應為2016年11月30日。三、應判決為爾公司須支付的工程款與正宇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予以抵扣。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正宇公司辯稱,為爾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一、關于逾期竣工違約金計算問題。竣工時間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多次協商變更,2015年8月2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明確載明,竣工時間為2015年11月5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并不是為爾公司所述的2015年1月23日。本案之所以會逾期竣工是因為為爾公司項目拆遷,導致項目無法通過消防驗收。在一審中正宇公司也提交相應證據材料。且為爾公司一直拖欠正宇公司的工程進度款,導致正宇公司無法正常施工故逾期竣工。二、逾期竣工違約金計算的問題。為爾公司主張按照每天10000元計算,正宇公司認為違約金標準計算過高,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的計算是建立在損失基礎之上,不能超過損失的30%,懇請法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三、關于利息計算問題。2014年9月5日,雙方就付款事宜達成補充條款。其中第三點明確規定:未付部分工程款的利息按每月2%計算。補充條款對原建設施工合同進行變更,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專門補充條款計算利息,因此不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中第21條規定。四、關于利息起算時間節點問題。為爾公司主張的從2016年11月30日計算利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為正宇公司在2016年3月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五、關于逾期竣工問題。一審中認定雙方逾期竣工的一個原因在于消防通道未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及拆遷沒有完成。根據合同施工,本案案涉項目3號地塊的消防工程共分為兩塊。其中一塊是為爾公司自行委托,包括自動報警、自動噴淋、滅火、人防區以及非人防區域系統,正宇公司完成消防管道及消防栓及通風系統。贛州市消防單位出具的消防問題,大部分原因在于為爾公司自行委托的江西南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所導致的相關問題,其責任在于為爾公司。六、案涉合同在2012年10月8日已經進行了簽訂并進場施工,后期的備案合同只是履行一個行政管理程序,本案的項目并非招標投標法里面所明確的必須經過招標施工的項目。雙方通過邀標進行,簽訂的合同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案涉合同在施工近一年的情況下進行的備案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僅僅是未完成行政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為爾公司的上訴請求。
正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為爾公司向正宇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1432987.25元,并承擔利息7775171元(暫算至2016年2月29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為止;2.判決正宇公司對為爾公司開發的學府商街3號地塊商品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為爾公司承擔。
為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正宇公司向為爾公司支付違約金暫計1130萬元或賠償逾期交房損失暫計9987223.96元、管理費損失暫計1053584.33元,合暫計11040808.3元(違約金或損失賠償均計算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兩者取金額更高者為準,計算方式詳見附件清單);2、本案訴訟費由正宇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10月8日,為爾公司(甲方)與正宇公司(乙方)就于都縣學府商街二期“華聯商廈”工程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以下事項:工程建筑面積約65500㎡,工程承包范圍包括:土建、水電、化糞池、通風、消防、防雷及初裝修、門、窗、欄桿、扶手、煙道、保溫等施工圖紙中標示的所有內容(電梯及人防設備的采購和安裝除外),安全文明施工費全額在承包范圍內,施工措施費、保險費、稅費、管理費等均在承包范圍內。開工時間,簽訂合同之后10天起計算,主體結構封頂日期為2013年8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4月18日。總日歷天數為550天。合同價款為8109萬元(以實際結算為準)。包干價1238元/㎡計。乙方所施工的項目若有建筑質量不合格之處,必須返工整改,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工期不予順延,造成工程不能竣工驗收,每逾期一天,甲方扣乙方10000元/天,直至竣工驗收合格為止,并承擔影響甲方交房時間所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與責任。甲方未按約定按時返還保證金,支付工程進度款,其未付金額或少付金額部分按0.5‰/天計息。工程竣工甲方不按約定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及工程決算尾款,除承擔以上約定的違約金外,欠款在兩個月內以該項目開發銷售房屋價款的7.8折計價,抵扣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乙方交納工程履約保證金500萬元后生效。該合同落款部分,乙方加蓋了正宇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并加蓋了公司負責人熊政紅的個人印章。此后乙方進場施工。
2012年11月13日,為爾公司(甲方)與正宇公司(乙方)就學府商街一期8#地塊1#、2#樓工程的施工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以下事項:一、承包工程名稱為學府商街一期8#地塊8-1#、8-2#樓。工程內容為:土建、水電、消防、防雷及初裝修門窗等施工圖紙中標示的所有內容。開工時間為2012年12月1日。主體結構封頂日期為2013年5月,竣工時間為2013年8月30日。合同價款為包干價930元/㎡,合同總價為10516580元。
2014年8月29日,為爾公司(甲方)與正宇公司(乙方)簽訂《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載明以下事項:一、重新確定學府商街3#地塊2015年3月30日全部竣工。二、主體封頂后甲方同意2014年9月1日前支付170萬元,作為乙方封頂部分的工程款。三、剩余工程量,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底,按8個月編制工程施工計劃和工程進度支付款計劃表,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生效(見《3#地后續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款支付》)。四、主體竣工前所遺留下來且雙方未能解決的問題:1、人防工程增加、裙樓部分面積減少補償,由乙方按雙方約定在2014年9月15日前提供決算書的完整的相關資料交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決算書及相關資料后1個月內審核認定。2、智源公司、雪浪公司供應的鋼材和華強混凝土公司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欠智源公司、雪浪公司的鋼材款和華強混凝土公司主體工程封頂前所欠的商品混凝土(含相應利息和違約金),均由甲方支付。因甲方未及時付款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3、工期延期造成雙方所增加的費用、安全防護架、腳手架、塔吊的延期補償費用,在施工過程中由雙方協商解決。4、主體封頂前由甲方直接支付的華強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欠款約180萬元,乙方同意在以后施工的8個月內,從乙方工程款中分月扣減。五、乙方必須按進度計劃表,完成每月的進度計劃中的所有內容,甲方必須按乙方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進度計劃在雙方確認后10日內,支付每月工程進度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付或拒付工程款,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承擔(關于工程款支付雙方另簽付款補充條款,該付款補充條款附后)。六、若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工期相應順延。甲、乙雙方均在該補充協議中加蓋公司印章,乙方落款處還由周予章作為乙方代表簽名,并加蓋了“正宇公司于都學府商街項目部”印章。2014年9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的附件《付款補充條款》,該補充條款約定了以下事項:一、3#地塊工程由5棟主樓、裙樓、地下室區域組成,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進度計劃施工,每月各棟(或區域)必須全部完成至當月進度計劃中的所有內容方予以申報付款。經甲方確認達到同意付款條件并簽字認可的,甲方必須在10天內,按雙方簽訂的支付工程款計劃表中約定的月金額,足額支付工程款。若10天后工程款未有足額支付,自第15天起,甲方同意承擔未付部分工程款每月2%的利息作為違約補償。但月支付工程款不得少于該月總付款的70%,且未付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必須2個月內無條件一次性支付到乙方賬戶,如超過2個月未到賬,則第三個月起必須100%付清當月工程款,但2015年2月15日前工程進度計劃表中所應付的工程進度款必須付清,否則乙方有權停止施工,停工期間而造成的乙方經濟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補償。二、甲方支付的進度款按本協議補充條款第3條的要求,到達乙方賬戶后3天內,乙方必須首先支付民工工資,并提供對等金額的工程稅務發票和已付清民工工資的承諾書給甲方。三、在2015年3月30日前各部位門窗工程、水電、給排水、消防工程、室外雨污水工程全部完成,且施工資料齊全具備竣工驗收要求。該《付款補充條款》還約定了其他內容。該《付款補充條款》甲方由李達祥簽名并加蓋為爾公司印章,乙方由雷運偉簽名并加蓋“正宇公司于都學府商街項目部”印章。
2014年9月4日,為爾公司(甲方)與正宇公司(乙方)簽訂《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工程進度及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甲方由李達祥作為代表簽名并加蓋為爾公司的印章,乙方由雷運偉作為代表簽名并加蓋“正宇公司于都學府商街項目部”印章。雙方在《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工程進度及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中約定了以下事項:一、學府商街3#地塊總建筑面積約60287.14㎡(施工圖紙標注面積),工程總造價暫定7563.584萬元(60287.14㎡×1238元/㎡=7463.548萬元,另加人防增加及面積減少的因素增加工程造價暫定為100萬元,二者合計總造價7563.548萬元)。截至2014年9月2日甲方已支付給乙方工程進度款4360.21萬元(含甲方自理的主體工程部分鋼材款,含主體工程封頂前甲方自理的約250萬元商品砼款)二、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原則。1、主體工程封頂,支付至主體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0%;2、主體以外的工程(包括砌磚、裝修裝飾、門窗、水電、消防等),其工程進度款按工程進度計劃及計劃上完成量的85%支付;3、竣工初驗后,付至工程總造價的85%;4、竣工驗收達到合格,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0%;5、辦理決算后1個月,預留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保修金,余款付清。保修金的支付按原合同。三、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明細:在工程進度計劃的基礎上,計算安排月進度款如下:1、2014年9月2日已付4360.21萬元。2、2014年9月初再支付50萬元。3、2014年9月份應支付的進度款272萬元。4、2014年10月應支付的進度款335萬元。5、2014年11月應支付的進度款234萬元。6、2014年12月應支付的進度款198萬元。7、2015年1月應支付的進度款259萬元。8、2015年2月應支付的進度款279萬元。9、2015年3月應支付的進度款177萬元。10、竣工初驗后應支付的進度款265萬元。11、竣工驗收并達到合格后支付378萬元。12、決算后1個月內支付工程總造價的97%。13、保修金為工程總造價的3%,按原合同支付。
2015年8月21日,為爾公司(甲方)與正宇公司(乙方)簽訂《關于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施工中部分事項的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甲方由李達祥作為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為爾公司的印章,乙方由雷運偉以及周予章作為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正宇公司的印章。該補充協議約定在遵守總承包合同及維持并認可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所有條款基礎上,就3#地塊后期施工中的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約定了以下事項:一、甲乙雙方同意在3#地塊竣工驗收前甲方再分批支付工程款300萬元給乙方。在此基礎上,在施工恢復正常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2015年9月15日左右向第三方另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提供給乙方,借款月利率不高于3%,借款期為2個月,乙方同意上述100萬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乙方負責償還或從工程款中沖抵。二、本次300萬元工程款及100萬元借款的支付方式:1、2015年8月21日支付100萬元,作為恢復施工的啟動資金。2、2015年8月30日,裙樓屋面防水、消防、電安裝等進場施工并達到基本正常,同時外墻剩余的腳手架拆除完成并清理好地面,再支付150萬元。3、2015年9月10日前,裙樓屋面防水施工完成,電安裝、消防安裝、鋁合金窗、泥工項目等均達到正常狀態,再支付50萬元。4、施工恢復正常的前提下,于2015年9月15日左右前支付借款100萬元,延續上述工程未完成的工作量,并達到初驗要求。三、學府商街3#地工程項目在甲方按時提供本次300萬元工程款及借款100萬元后,乙方應在2015年10月20日前必須按雙方確認的進度計劃如期完成工程初驗,2015年11月5日前完成竣工驗收。該補充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5年4月30日,正宇公司向為爾公司出具《工程聯系單》載明:3#地塊由于貴方的使用功能的需要,把原雙方合同確定的施工圖作出了如下修改:1、減少商業使用面積;2、增加商住面積;3、整體建筑面積減少。由于上述對圖紙的修改,造成項目部的單平方的建筑成本的增加,而雙方的施工合同又是以單平方單價包干的方式,進行承包和結算,為平衡承包方的建筑成本的增加,項目部書面函告貴方,由于貴方修改圖紙造成承包方建筑成本增加的經濟補償。該《工程聯系單》并附補償費用清單。該《工程聯系單》由何龍勝于2015年5月4日簽收并注明“收到,協商時間另定”。由于雙方并未對該《工程聯系單》中的補償費用另行協商達成一致,故正宇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又向為爾公司出具《關于3#地塊減少建筑面積補償確認函》,載明:針對因減少面積相應減少承包方利潤的補償問題,正宇公司于2013年7月就呈交了一份兩種補償計算方式,為爾公司遲遲未給答復;為盡快解決此事,正宇公司特函告貴司,在2015年11月12日之前與正宇公司協商解決,如不能在該時間之前給出答復,造成的損失均由為爾公司承擔,工程施工不能按雙方協議內工期完成竣工,其責任及損失賠償(含雙方簽訂協議中正宇公司違約承擔的責任及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均由為爾公司承擔,與正宇公司無關;同時,視為認可正宇公司于2013年7月呈交的減少面積補償的兩種計算方式中的任何一種計算方式的計算價格(算法一:減少部分應攤費用為1312228.67元,實際每平方米應增加21.42元/㎡;算法二:減少部分應攤費用為1224000元,實際每平方米應增加19.98元/㎡;另外需補償民工工資382500元)。
2015年5月19日,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簽訂《學府商街8-1#及8-2#樓決算書》,載明:一、施工單位送審決算金額9835499.68元,核審后決算金額為9250104.50元。二、雙方有異議部分:1、核審后的決算金額中,屋頂雨篷按一半面積計算,施工方提出的“采光井”沒有計算建筑面積。但施工方對此仍有異議,并要求雨蓬按全面積計算,存有異議的一半雨篷建筑面積及“采光井”面積計算后合計金額210449.70元。2、核審后的決算金額中,不含施工方單方面提出的基礎超深增加造價:175231元。該《學府商街8-1#及8-2#樓決算書》中,建設方代表由李達祥簽名,施工方代表由雷運偉簽名。
正宇公司在3#地塊工程施工前期,雙方履行合同情況較好,形成了以下工程量申報單以及工程簽證單等確認材料:一、2013年9月13日前,3#地塊已完工程:1、地下室主體結構已全部完成;2、二層樓面已全部澆筑完成;3、3-2#、3-5#樓三層樓面已澆筑完成。二、2013年9月2日的《學府商街3#地產值報表》8項按80%計為31133728元。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已由相關人員簽名。三、2014年7月2日學府商街8#、3#地工程《工程款申請單》,總工程進度款(按85%計)為45571283.68元,監理單位已簽名證實工程量,為爾公司楊森華于2014年7月3日簽收。四、2013年1月18日3#樓《工程量簽證單》(編號YD001):變更原因:3#請架子工搭設圍墻鋼管及人工綁扎鐵皮,6044.20元(不含稅費)。監理單位鄧翠林于2013年1月18日簽名,張玉明(為爾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員)簽名,陳興文、林華中(施工方人員)、為爾公司李達祥簽名。五、2013年4月18日3#樓《工程量簽證單》(編號YD003):變更原因及工程量:地下室修臨時施工道路費用10000元,監理單位鄧翠林于2013年4月18日簽名,為爾公司張玉明簽名。六、2013年5月19日3#《工程量簽證單》(編號YD005):變更原因:3#2#車道變更,簽證費用5000元。七、《進度工程量審核單》載明:截止2013年12月10日,3#地塊、8#地塊累計完成工程量:8#地塊672.92萬元,3#地塊累計完成2693.21萬元。由為爾公司楊森華、林華中、何龍勝簽名。八、2014年10月11日正宇公司《工程進度款申請報告》,監理單位鄧翠林簽注“進度情況已達到付款節點”,為爾公司楊森華簽注“2014年10月12日達到9月份進度付款節點”。九、2014年11月17日正宇公司《工程進度款申請報告》,監理單位鄧翠林簽注“10月份進度情況屬實”,為爾公司楊森華、林華中、何龍勝等人簽注“施工單位于2014年11月18日止達到2014年10月份進度計劃,同意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十、2014年12月10日正宇公司《工程進度款申請報告》,監理單位鄧翠林簽注“經檢查,施工單位于2014年12月11日止,完成了2014年11月份進度計劃”,為爾公司楊森華、何龍勝等人簽注“同意監理意見,施工單位于2014年12月11日止完成了2014年11月份進度計劃,同意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施工后期,因正宇公司未按施工計劃節點施工,被監理單位以及為爾公司多次書面通知整改,并形成了以下多份書面材料。一、2015年1月13日正宇公司的《工作聯系單》,監理單位鄧翠林簽注“上述3#地水電安裝進度調整計劃,嚴重滯后原補充協議進度計劃,請施工單位重新調整進度計劃,報甲方審批”。二、2015年1月20日正宇公司《工程進度款申請報告》,監理單位鄧翠林簽注“截止2015年1月21日,3#地塊十二月份進度未完成的為:3-1#、3-4#、3-5#公用照明(不含箱柜)混弱電橋架,公用動力(不含箱柜),進戶電源,裙樓二、三層消防主管及消防箱,其他基本按進度計劃完成”,為爾公司楊森華簽注“根據施工單位提供的2014年12月進度計劃,經查驗,截止2015年1月22日未完成的事項有:3-1#、3-4#、3-5#公用照明、強弱電橋架、公用動力、進戶電源,二、三層消防主管及消防箱,3-1#、3-4#、3-5#頂棚刮白未完成,請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合同補充協議》執行”。三、2015年2月4日,正宇公司《工程進度款申請報告》,施工單位雷運偉簽注“因過年,請甲方在付清以上工程款的同時,考慮2月份適當安排部分工程款,以便我項目部發放民工工資,讓民工安心回家過年”。監理單位鄧翠林簽注“截止2015年2月5日,3#地塊2015年1月份進度未按原進度計劃完成”。為爾公司楊森華簽注“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截止2015年2月5日,3#地塊2015年1月份進度計劃未按計劃完成”。四、2015年4月2日,為爾公司向正宇公司出具《關于3#地工程進度事宜的工作聯系單》,并由監理單位鄧翠林簽名證實。該《工作聯系單》載明:自2015年春節復工以來,3#地塊工程存在人員組織和材料準備不足,進度極其緩慢嚴重滯后情況。監理單位也曾多次口頭和書面通知加緊施工。但經4月2日檢查,對照雙方于2014年9月5日簽訂的《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工程進度及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及補充協議,3#地2015年2月份的進度計劃都尚有大量工作未按協議完成。該《工作聯系單》還列舉了土建及安裝部分未安計劃進度施工的具體部位。該《工作聯系單》施工方由熊磊簽收。五、2016年3月30日,監理單位與為爾公司共同出具《關于學府商街3#地工程進度的有關事項》,載明以下等事項:1、2015年8月30日前裙樓并未達到正常施工進度,裙樓外架實際拆除時間為2015年9月7日;2、2015年9月10日前未達到施工進度,裙樓屋面防水于2015年9月11日完成;3、2015年10月20日前未達到初驗條件。4、根據2014年9月5日付款補充條款第5條,施工單位在以下節點的工程量沒有按時完成:節點1-4。該《關于學府商街3#地工程進度的有關事項》由監理單位鄧翠林簽名并加蓋監理單位印章,并由為爾公司楊森華、李達祥、張玉明等人簽名。六、2016年4月25日,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相關人員還對3#地工程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書面手寫簽證3份,其中包括地下室滲水、開裂情況較多,還未維修,四樓入戶大堂未完成、3#消防、通風未完成,等等施工質量及施工進度問題。該3份書面手寫簽證,由為爾公司李達祥、張玉明、楊森華,監理單位鄧翠林,正宇公司雷運偉、熊福生等人簽名。
2016年4月19日,為爾公司向正宇公司出具《關于無條件立即恢復學府商街“華聯商廈”項目工程施工的函》,該函載明:因正宇公司無法在約定時間內竣工,之后經與為爾公司協商,已分別兩次簽訂了補充協議,并就項目的工程進度、詳細計劃、相對應的工程款支付計劃、竣工日期和違約責任重新作了約定,竣工日期一改再改;第一次所簽補充協議竣工日期已推遲至2015年3月30日,未完成;2015年8月21日再一次簽訂補充協議,再一次將竣工日期推遲至2015年11月5日;為爾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正宇公司必須無條件恢復施工。
2016年6月27日,正宇公司向為爾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初驗申請報告》。2016年6月29日,為爾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向正宇公司出具《關于3#地施工單位申請竣工初驗的回復之工程聯系單》,載明:為爾公司和監理單位在2016年6月28日上午收到正宇公司關于3#地竣工初驗的申請報告后,即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作了現場檢查,存在要進行整改的問題見附件。該《工程聯系單》對水電、土建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手寫列舉了3頁。該手寫的3頁需要整改的問題由施工方熊磊簽名。2016年8月11日,為爾公司、正宇公司及監理單位參加進行于都學府商街3#地塊工程竣工驗收初驗復查,并于2016年8月13日出具《于都學府商街3#地塊工程竣工驗收初驗情況》(以下簡稱“《驗收初驗情況》”),正宇公司雷運偉、熊磊、熊福生和為爾公司張玉明以及監理單位人員鄧翠林在該《驗收初驗情況》簽名。該《驗收初驗情況》載明:為爾公司、正宇公司以及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對于都學府商街3#地塊工程竣工驗收初驗結果存在以下需進一步完善工程內容,1、地下室人防部位(1)積水坑淤泥未清理;(2)戰時水坑電源未安裝完;(3)垃圾未清理完;2、地下室非人防區部位(1)積水坑、地溝淤泥未清理;(2)孔洞未修補完;(3)原塔吊安裝處滲水還沒有處理好;3、商場、住宅部位(1)垃圾未清理;(2)管道井未封堵;(3)局部樓面板溫差裂縫未處理完;(4)部分衛生間有滲漏現象,需修補;(5)屋面風口接頭未處理;(6)外墻滲水修補后內側水跡未處理;(7)3-1#樓入戶電源線未連通;(8)局部欄桿玻璃還沒有補齊;(9)局部天棚未刮瓷;(10)一層商鋪衛生間排污未施工。
2014年6月4日,杭州雪浪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浪公司”)向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正宇公司鋼材貨款糾紛,案號為(2015)杭拱商初字第2795號。2015年10月10日撤訴。2016年2月15日,雪浪公司就該鋼材貨款糾紛又向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正宇公司,案號為(2016)浙0105民初999號。2016年3月28日,該案以雙方調解結案。2015年12月2日,正宇公司向為爾公司出具《關于杭州雪浪公司鋼材款的聯系函》稱:因雪浪公司起訴一事,依據2014年8月29日正宇公司與為爾公司達成的《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要求為爾公司在2015年12月15日前將雙方2014年8月29日簽訂的《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上加蓋雪浪公司印章并由法人簽上同意按此協議執行。如為爾公司不能在限期內讓雪浪公司蓋章,正宇公司學府商街3#地塊項目的施工將受影響,甚至不得不停止學府商街3#地塊項目的施工,直至上述事情解決為止,停工期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全部由為爾公司負責承擔。
2016年初,正宇公司停止施工。2016年3月8日,正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爾公司在答辯中稱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也未驗收,消防工程也沒有通過驗收,主張應中止審理。此期間,因為爾公司不能按約定時間交房,導致各購房戶紛紛上訪。經當地政府協調,正宇公司也同意中止審理,待后期工程完善并通過消防驗收后再恢復審理。在本案中止審理期間,贛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在對案涉3#地塊工程進行消防復驗后,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贛市公消驗字(2016)第0234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評定該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并具體列舉了38項不合格的部位。
2017年4月13日,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共同向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關于協調解決學府商街3#地塊“華聯商廈”項目消防通道的申請報告》,載明:學府商街3#地塊“華聯商廈”項目用地,在取得該用地使用權前,其東南側部分土地就已被當地周邊居民非法侵占,我方取得用地后曾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期間也曾協調過多次,但均未解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我方與周邊居民據理力爭,雙方還發生過多次激烈沖突,可最終也無法要回被侵占的合法土地。依據審批通過的規劃設計,“華聯商廈”項目的消防通道正好部分處在被侵占的土地上。學府商街3#地塊“華聯商廈”項目工程建成后,于2016年12月12日進行消防驗收,由于部分消防通道寬度小于4米,消防操作空間不夠及其他一些問題,本次消防驗收未予通過。土地被非法侵占,消防通道無法拓寬至4米。消防驗收不合格,整體工程無法驗收,工程無法交付,就消防通道事宜,我方會同施工方一起與周邊相關居民又進行過協商,沒有進展,又與消防部門溝通,也無效果。請求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給予幫助,協調解決項目的消防通道事宜。
因正宇公司并沒有全部施工完成其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而退場。2014年12月10日,為爾公司與于都縣宏美門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美公司”)簽訂《步陽進戶、樓梯口防火,不銹鋼樓宇門購銷合同》,由宏美公司對正宇公司未安裝的部分門進行銷售、送貨、安裝、售后服務。2015年11月5日,為爾公司與江西省潤欣門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欣公司”)簽訂《鋼質消防門定購施工合同》,由潤欣公司以620元/㎡的單價承包正宇公司未安裝的部分門進行銷售、送貨、安裝、售后服務,面積約243㎡。2015年12月14日,為爾公司與潤欣公司又簽訂《鋼質消防門定購施工合同》,由潤欣公司以620元/㎡的單價承包正宇公司未安裝的部分門進行銷售、送貨、安裝、售后服務,面積約81㎡。2015年12月23日,為爾公司與潤欣公司再簽訂《鋼質消防門定購施工合同》,由潤欣公司以各類門不同單價承包正宇公司未安裝的部分門進行銷售、送貨、安裝、售后服務。為此,為爾公司支付了以下款項:1、2014年12月23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宏美公司200000元;2、2015年2月13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宏美公司100000元;3、2015年4月2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宏美公司200000元;4、2015年5月20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宏美公司200000元進戶門款;5、2015年11月17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潤欣公司45000元消防門預付款;6、2015年12月23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潤欣公司20000元水電井門款;7、2016年2月1日,為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潤欣公司50000元3#地安裝門款;8、2016年1月6日,為爾公司支付宏美公司3#地防火門安裝款10000元,并由宏美公司康小華出具領條并加蓋宏美公司財務印章。上述8項費用計825000元。因正宇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未通過驗收,且正宇公司未進行整改。2017年10月1日,為爾公司(甲方)與羅愛珍(乙方)簽訂《消防防火封堵工程承包合同》,載明:學府商街3#地因消防驗收未通過,為達到消防驗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本工程消防驗收的部分整改工作而簽訂本協議。承包合同總價款186000元。消防整改完成后,為爾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支付羅愛珍186000元。因學府商街3#地塊“華聯商廈”項目遲遲未能竣工驗收,各購房戶紛紛向當地政府上訪。經當地協商,并在各購房戶了解現狀簽訂交房申請并承諾后,為爾公司與各購房戶于2016年11月份分別辦理了交房手續。
另查明,從2012年11月13日至2016年1月23日,從為爾公司銀行賬戶中轉賬支付或墊付的正宇公司3#地塊及8#地塊的各項工程款86筆合計75307189.23元(該費用包括為爾公司應退回給正宇公司的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具體費用明細詳見附件一《為爾公司支付正宇公司工程款項清單》)。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關于案涉欠付工程款的認定問題;二、關于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算問題;三、關于原告正宇公司所主張的優先受償權問題;四、關于被告為爾公司所主張的原告向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逾期交房損失、管理費損失的問題。
一、關于案涉欠付工程款認定問題
首先,關于案涉3#地塊未付工程款的確定方法。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就3#地塊和8#地塊分別簽訂了兩份施工合同,均約定包干單價,但兩個工程的包干單價并不相同,3#地塊的包干單價為1238元/㎡,8#地塊的包干單價為930元/㎡。由于兩個工程的發包單位均是為爾公司,承包單位均是正宇公司,且兩個工程均在同一時期施工,前后相差不大,為爾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并沒有完全區分是哪個工程的進度款,故兩個工程的結算具有相關聯性。由于8#地塊的總造價已經雙方結算確認為9250104.50元。故在確定3#地塊的總工程款后,相加之和,再減去3#地塊、8#地塊兩個工程所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剩余款項即為3#地塊中,為爾公司的剩余未付工程款。
其次,關于案涉3#地塊工程的總工程款確定問題。2012年10月8日,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合法有效。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為包干單價1238元/㎡,該包干方式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爾公司在簽訂該施工合同后,進行了較大的設計變更調整,減少了商業面積,適量增加了住房面積。由于減少了總面積,正宇公司原利潤受到影響,故雙方在2014年9月4日的《3#地后續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中約定,“人防增加及面積減少的因素增加工程造價暫定為100萬元”,另外,3#地塊總建筑面積減少后為60287.14㎡,按1238元/㎡計算的包干工程款為7463.548萬元,二者合計總造價7563.548萬元。正宇公司稱該協議的面積60287.14㎡為約數,并不是最終確定的面積。一審法院認為,(一)2014年9月4日雙方《3#地后續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中明確注明了,該60287.14㎡系施工圖紙標注的面積。(二)雙方以及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各種書面材料中,均多次載明施工面積60287.14㎡。故3#地工程的建筑面積應按60287.14㎡計算。減少面積后,正宇公司于2013年7月呈交關于減少面積補償的兩種計算方式(算法一:減少部分應攤費用為1312228.67元,實際每平方米應增加21.42元/㎡;算法二:減少部分應攤費用為1224000元,實際每平方米應增加19.98元/㎡;另外需補償民工工資382500元)。之后雙方對人防增加及面積減少的因素商定補償給正宇公司100萬元,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針對正宇公司要求對增加工程量、人工調差、材料調差進行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準許。因此,3#地塊的總工程造價應確定為7563.548萬元。
第三,關于為爾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益飛個人賬戶中支付給周予章賬戶的190萬元是否能夠計入為爾公司已付工程款的問題。為爾公司主張,除從為爾公司賬戶中支付的工程款之外,為爾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益飛還從其個人賬戶中支付了多筆工程款到正宇公司施工管理人員周予章賬戶,這些款項與周予章退回給胡益飛的部分款項相抵后,胡益飛支付給周予章的款項還有19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該190萬元應當視作為爾公司支付正宇公司的工程款。(一)雖然為爾公司沒有提交胡益飛支付給周予章這些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但為爾公司主張,正宇公司會計通過QQ發送給為爾公司會計《贛州學府商街預收工程款明細表2016.2.1》,從該明細內容來看,正宇公司已經認可胡益飛該190萬元包括在已付工程款72207189.23元之內。(二)一審法院第一次審理期間開庭時,正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回答為爾公司委托代理人詢問正宇公司民事起訴狀所列“為爾公司支付了62957084.73元”這個金額是如何計算得來時稱,是在我們收到72207189.23元的基礎上扣減了8#地塊應付工程款9250104.5元計算而來的。(三)根據一審法院核實的為爾公司賬戶所支付或墊付的87筆款項總計為75307189.23元,減去為爾公司應退的履約保證金500萬元,即為70307189.20元,加上胡益飛個人賬戶支付的該190萬元后,即為72207189.23元。該款項數額與正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在開庭時所稱的收到72207189.23元正好相符。扣減8#地塊的應付工程款9250104.5元后,所得值即為62957084.7元,該數額與正宇公司在其民事起訴狀中所稱的為爾公司已支付及代付工程款數額正好相符。(四)正宇公司主張,胡益飛支付給周予章的款項屬其兩個人之間的個人來往,與本案工程款沒有關系。但從施工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協議性文件、付款憑證內容來看,周予章是正宇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員,且為爾公司賬戶也有支付給周予章個人賬戶的情形。而且,正宇公司不能證明該190萬元是胡益飛與周予章之間的其他往來款。故一審法院認為,胡益飛個人賬戶所支付給周予章個人賬戶的該190萬元,應當視作為爾公司支付給正宇公司的工程款。
第四,關于為爾公司提出應扣減甩項工程款的主張。(一)關于為爾公司應否扣減潤欣公司、宏美公司門款82.5萬元以及消防整改款項18.6萬元的主張。本案中,正宇公司對潤欣公司與為爾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事實予以認可,并且在本案第一次審理期間,一審法院對上述甩項工程作出認定后,正宇公司在二審上訴狀中并未對該兩項甩項工程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為爾公司的扣減主張。故針對為爾公司提出應扣減門款82.5萬元以及消防整改款18.6萬元的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二)關于為爾公司提出應扣減的外墻多彩漆、玻璃雨棚等其他甩項工程款項的主張。2016年6月,訴訟雙方及監理單位對案涉工程進行初驗后出具了《于都學府商街3#地塊工程竣工驗收初驗情況》,其中并未提及為爾公司所主張的上述其他甩項工程,而訴訟雙方之間未就上述甩項工程作出雙方確認的書面材料,為爾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用以證實其證明目的,且正宇公司對上述甩項工程亦不予認可。故針對為爾公司提出應扣減的外墻多彩漆、玻璃雨棚等其他甩項工程款項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3#地塊原結算的總工程款為7563.548萬元,扣減為爾公司另外請人施工的門款82.5萬元以及消防整改款項18.6萬元,剩余74624480元是正宇公司應得總工程款。按照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金為3%即2238734.4元(74624480元×3%),合同約定“土建保修期為一年,水電保修期為二年”,目前保修期均已屆滿,該部分工程保修金也應作為欠付工程款予以支付。而為爾公司已付工程款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由為爾公司賬戶中支付的87筆合計75307189.23元(具體費用明細詳見附件一《為爾公司支付正宇公司工程款項清單》),扣除為爾公司應退回給正宇公司的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其余70307189.23元應認定為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第二部分是為爾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益飛支付的190萬元。故為爾公司就3#地塊及8#地塊的已付工程款為72207189.23元。因此,為爾公司應向正宇公司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為11667395.27元(3#地塊應付工程款74624480元+8#地塊結算工程款9250104.50元-已付工程款72207189.23元)。
二、關于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算問題
首先,關于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正宇公司于2016年初停止施工,并于2016年3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現有證據反映原、被告雙方就案涉工程并無明確的交付時間,工程價款亦未結算,雖然案涉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為爾公司已于2016年11月與各購房戶分別辦理了交房手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除工程保修金以外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應于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16日開始計息,工程保修金的利息應于保修期兩年屆滿之日即2018年3月16日開始計息。另外,關于正宇公司主張在本案起訴之前的欠付工程進度款計息問題。雙方于2014年8月29日簽訂《補充協議》,對竣工時間、施工進度計劃、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內容進行細化,并未對此前雙方履行施工合同的情況進行確認,亦未書面注明雙方保留對此前違約行為主張權利的內容,這說明雙方對此前對方即使有違約行為的情形,也已不再追究,雙方應按照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權利義務。簽訂《補充協議》后,2014年9月、10月、11月三個月,正宇公司按約定施工進度進行了施工并報審工程進度款,為爾公司按時(在報審后14天內)支付約定工程進度款。但2014年12月以后,正宇公司并未按約定完成施工進度內的工程量,且根據《工作聯系單》的記載,2015年春節后復工以來,人員組織和材料準備不足,施工進度嚴重滯后。2016年初,正宇公司停止施工,并且遺留部分甩項工程未完成而退場。故正宇公司主張在本案起訴之前的欠付工程進度款應予計息,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正宇公司主張應按月利率2%計息,而雙方簽訂2014年8月29日的《補充協議》附件“付款補充條款”時約定“未付部分工程款每月2%的利息作為違約補償”,但前提條件是正宇公司應按照約定完成進度計劃內容且經為爾公司確認達到同意付款條件并簽字認可,依據查明的事實,正宇公司在2014年12月后并未按照約定完成進度計劃內容,故雙方約定未付部分工程款按照月息2%計息的條件并未成就。因此,正宇公司主張應按月息2%計息,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雙方于2012年10月8日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按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利息”即按照月利率1.5%計息。因此,為爾公司應向正宇公司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分兩段計算:一是以除工程保修金以外的欠付工程款9428660.87元(11667395.27元-2238734.4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3月16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15日止,即為3394317.91元;二是以11667395.27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3月1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關于正宇公司主張的優先受償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以及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8月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結算書后,必須在一個月內組織有關人員審核完成,如果審核時間超過一個月,則在這一個月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付清乙方原總承包合同工程總造價的97%”,本案中,2015年11月5日為雙方約定竣工時間,正宇公司于2016年初停止施工,正宇公司于2016年2月委托咨詢公司制作了《于都學府商街3#地塊工程結算匯總表》并送達至為爾公司,2016年8月,訴訟雙方及監理公司出具了初驗情況表,為爾公司已于2016年11月與各購房戶分別辦理了交房手續。而正宇公司于2016年3月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對為爾公司開發的于都縣學府商街3#地塊商品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正宇公司對為爾公司開發的于都縣學府商街3#地塊商品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優先受償的范圍系為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1667395.27元內,并不包含案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四、關于為爾公司所主張的正宇公司應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逾期交房損失、管理費損失的問題。
正宇公司、為爾公司在3#地塊工程施工前期,雙方合同履行情況較好,沒有發生矛盾糾紛。但正宇公司在3#地塊工程施工后期,在2014年12月特別是在2015年春節以后,由于在減少建筑面積的補償方面以及工程進度款支付方面與為爾公司產生糾紛。正宇公司認為其在減少建筑面積的補償沒有得到滿足以及為爾公司有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等因素。為爾公司認為,其已對減少建筑面積進行了補償,正宇公司施工進度嚴重逾期造成為爾公司的巨大損失,為爾公司已經超過付款進度支付了工程進度款。首先,關于正宇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問題。2012年10月8日的《施工合同》約定主體結構封頂日期為2013年8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4月18日。2014年8月29日的《補充協議》確定竣工日期為2015年3月30日。2015年8月21日簽訂的《關于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施工中部分事項的補充協議》重新確定竣工日期為2015年11月5日,為爾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正宇公司出具的《關于無條件立即恢復學府商街“華聯商廈”項目工程施工的函》中也明確了“將竣工日期推遲至2015年11月5日”,故雙方最后確定的竣工日期應為2015年11月5日。從查明的事實來看,由于消防沒有驗收,案涉工程截至目前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在2016年11月,在各購房戶簽訂承諾書后,為爾公司與各購房戶分別辦理了交房手續。從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30日,逾期竣工時間391日。正宇公司主張,消防未驗收并不是其施工質量問題,而是由于周邊居民占用了消防通道。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從雙方共同向于都縣規劃建設局出具的材料內容來看,確實存在這一情形。但從消防部門的意見來看,還有大量的其他問題,消防部門列舉了38項不合格的部位,而根據施工合同的內容,消防工程是正宇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圍。因此,正宇公司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逾期時間達391日。其次,關于減少面積的補償問題。雙方在2014年9月4日的《3#地后續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中已經對此作了約定,對于人防增加及面積減少因素的補償確定為100萬元。正宇公司在此后于2015年4月30日向為爾公司出具《工程聯系單》中,還在為減少面積的補償提出要求,并在2015年11月1日向為爾公司《關于3#地塊減少建筑面積補償確認函》再次提出補償要求,要求在2015年11月12日之前解決補償問題,否則正宇公司不承擔工程施工拖延的后果。一審法院認為,在雙方對于減少面積的補償款項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正宇公司再次提出要求,并以未達要求為由拒絕承擔工期延后的違約責任,缺乏依據。第三,關于2015年12月2日正宇公司在《關于杭州雪浪公司鋼材款的聯系函》中向為爾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具有合同約定以及法律依據的問題。正宇公司在該函中要求為爾公司在2015年12月15日前將雙方2014年8月29日簽訂的《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上加蓋雪浪公司印章并由法人簽上同意按此協議執行。一審法院認為,(一)2012年10月8日的《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涉及的材料由正宇公司采購。(二)與雪浪公司、智源公司、華強混凝土公司簽訂建材采購合同的主體系正宇公司,并不是為爾公司。從采購合同的主體以及法律責任上,這些材料款的承擔主體應當是正宇公司,而非為爾公司。(三)2014年6月4日雪浪公司第一次因拖欠建材款起訴,而此時2014年8月29日雙方的補充協議尚未達成,正宇公司應承擔按協議采購并支付建材款的義務。(四)雙方于2014年8月29日簽訂《補充協議》,對竣工時間、施工進度計劃、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內容進行細化,并未對此前雙方履行施工合同的情況進行確認,亦未書面注明雙方保留對此前違約行為主張權利的內容,這說明雙方對此前對方即使有違約行為的情形,也已不再追究,雙方應按照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權利義務。(五)雙方于2014年8月29日簽訂的《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約定:智源公司、雪浪公司供應的鋼材和華強混凝土公司供應的商品混凝土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為爾公司承擔,欠智源公司、雪浪公司的鋼材款和華強混凝土公司主體工程封頂前所欠的商品混凝土(含相應利息和違約金)由為爾公司支付。因為爾公司未及時付款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及經濟損失由為爾公司承擔,與正宇公司無關。上述約定實際上是為爾公司主動承擔起為正宇公司墊付相應建材款的責任,這是為爾公司與正宇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并不得約束第三方材料供應商,不影響第三方材料供應商依據采購合同向正宇公司主張。正宇公司要求為爾公司做到,在2015年12月15日前讓雪浪公司同意執行本案雙方2014年8月29日簽訂的《學府商街3#地補充協議》,不向正宇公司主張,而向為爾公司主張。這一要求是處分第三方建材供應商相關權利的行為。正宇公司以未達到其該要求為由,拒絕承擔工期延后的法律責任,缺乏依據。第三方建材供應商的建材貨款,不同于建筑工人的工資。即使為爾公司存在遲延為正宇公司墊付相應建材款的行為,也僅是承擔采購合同中的正宇公司應向第三方建材供應商承擔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該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并不包括正宇公司有權延期竣工。故正宇公司以為爾公司存在逾期支付雪浪公司等第三方的款項為由,拒絕承擔工期延誤的法律責任,缺乏依據。第四,關于為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問題。雙方在履行2012年10月8日的施工合同中,對于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以及工程施工計劃等問題產生了矛盾,但經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4日雙方再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及相關附件后,雙方對于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以及工程施工計劃進行了詳細具體的約定。2014年9月4日的《3#地后續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簽訂以后,從工作聯系單、為爾公司付款記錄明細內容來看,2014年9月、10月、11月三個月,正宇公司按約定施工進度進行了施工并報審工程進度款,為爾公司按時(在報審后14天內)支付約定工程進度款。但2014年12月以后,正宇公司并未按約定完成施工進度內的工程量,且根據《工作聯系單》的記載,2015年春節后復工以來,人員組織和材料準備不足,施工進度嚴重滯后。根據為爾公司的付款明細清單所記錄的時間及款項數額,2014年9月-11月,為爾公司實際支付的施工進度款已經超過合同約定應支付的進度款。因此,正宇公司認為,為爾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行為,由此導致的施工逾期的責任應由為爾公司承擔,該主張缺乏依據。綜上,正宇公司主張工程逾期竣工的免責因素中,其提出為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為爾公司未對減少面積進行補償的主張均缺乏依據。正宇公司以為爾公司沒有及時墊付雪浪公司建材款為由,這一免責抗辯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正宇公司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第五,關于正宇公司如何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問題。為爾公司因正宇公司逾期竣工,導致無法按時向各購房戶交付商品房,不僅造成各購房戶上訪,而且各購房戶紛紛起訴為爾公司,要求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從為爾公司提交的已經生效的于都縣人民法院64份民事判決書內容來看,這些判決中,除劉成連為商鋪業主之外,其余均為住房戶業主。這64份民事判決中,所判決的為爾公司應向各住戶承擔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為1575593.82元,應承擔的訴訟費為26321元,合計1601914.82元(詳見附件二《于都縣人民法院判決的為爾公司逾期交房系列案64戶違約金及訴訟費統計》)。截至本次審理開庭時,為爾公司陳述目前只有上述64件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案件。為爾公司還主張,因正宇公司逾期竣工,造成了為爾公司的財務成本增加的損失。為爾公司因逾期竣工所導致的財務損失,由于為爾公司不能提交證據區分正常的財務費用與逾期竣工所導致的增加部分的財務費用,故一審法院對此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鑒于目前為爾公司因正宇公司逾期竣工所實際發生的違約損失主要還是于都縣人民法院該64份民事判決所確定的為爾公司應向各住戶承擔的逾期交房違約金1575593.82元以及訴訟費26321元,合計1601914.82元。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正宇公司逾期竣工的違約金為10000元/天。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計算,正宇公司逾期竣工達391日,違約金即為391萬元。故正宇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為3910000元。對于其他購房戶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因這些費用沒有發生,若以后這些費用實際發生,對于為爾公司超過本判決確定違約金部分的逾期交房實際損失,為爾公司可另行主張。
綜上,關于正宇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本訴訴求,部分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為爾公司的反訴請求也部分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本訴中,正宇公司的訴請標的額為29208158.25元(計算訴訟費的數額),一審法院支持了欠付工程款11667395.27元、利息3394317.91元和剩余利息,勝訴率約為62.95%,相應比例的本訴訴訟費用由為爾公司負擔,其余由正宇公司自行負擔。為爾公司反訴標的額為11336723.8元(計算反訴費的數額),一審法院支持了3910000元,勝訴比例約為34.49%,相應比例的反訴費用由正宇公司負擔,其余由為爾公司自行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為爾公司應向正宇公司支付3#地塊工程的欠付工程款11667395.27元;二、為爾公司應向正宇公司支付3#地塊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利息3394317.91元以及剩余利息(以11667395.27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3月1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正宇公司對為爾公司開發的于都縣學府商街3#地塊商品房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在上述第一項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四、正宇公司應向為爾公司賠償逾期竣工違約金3910000元;五、以上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六、駁回正宇公司的其他本訴請求;七、駁回為爾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187841元,本訴案件保全費5000元,合計192841元,由正宇公司負擔71448元,由為爾公司負擔12139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4910元(已減半收取)、反訴案件保全費5000元,合計49910元,由正宇公司負擔17214元,由為爾公司負擔32696元。
二審期間,為爾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證據:于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通知《關于要求立即修復學府商街3號地和5、6號地存在房屋質量問題》,證明:案涉工程存在外墻、窗臺、屋面及露臺滲水的質量問題,要求正宇公司進行維修或者從工程款里面進行扣減。
正宇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是對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1、該通知載明的是3號地塊、5號地塊、6號地塊,本案僅涉及3號地塊,5、6號地塊不是正宇公司施工,與正宇公司無關。2、該通知并沒有明確載明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具體是3號地塊還是5號、6號地塊不明確。其次,也沒有證明其是否履行了修復義務。3、即使存在質量問題也已經過了保修期。在2016年10月份的時候已經交房,按照合同約定保修期是兩年。4、該《通知》與本案的審理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
本院綜合質證后認為,正宇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但為爾公司并未根據該證據提出明確的訴請金額,無法在本案中抵扣,無法達到正宇公司提交證據的目的。
二審庭審后,為爾公司、正宇公司共同委托江西方正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3#地塊工程進行了造價咨詢,江西方正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該報告書上有正宇公司、為爾公司的蓋章及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咨詢單位也加蓋了印章,報告審定造價為89504982.15元。本院依法召集雙方就該工程造價咨詢報告進行質證。雙方對該報告書質證意見為,對《于都學府商街3#地塊工程結算匯總表》中所列的第1-16項均無異議,為爾公司對匯總表第19項即“3#、8#地塊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中載明的尚欠工程款利息提出異議。經本院釋明,尚欠工程款利息一審已作出判決(一審判決第二項),匯總表中應計利息9238026.31元系重復計算,應予剔除,正宇公司、為爾公司均同意將該項予以剔除。正宇公司對匯總表中第17、18項提出異議,認為正宇公司不存在甩項工程,不應在工程造價中扣除該兩筆費用,請二審法院依法認定。對第17、18項費用應否予以扣減,本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已將其列為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本院論理部分將進行評述。
二審另查明,因訴訟雙方對3#地塊工程的造價及工程減少面積增補費用存在異議,不認可一審認定的工程造價金額,經雙方委托,江西方正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出具了《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該報告書審定3#地塊工程的造價及工程減少面積增補費用等共計為89504982.15元。具體項目為:第1至8項匯總建筑面積60287.14㎡,單方造價1238元/㎡,合計74635479.32元;第9項:減少面積增補費用1300000元;第10項:簽證219781.12元;第11項:人防增加工程1471427.49元;第12項:土建部分材料及人工調差增加費3362383.10元;第13項:防排煙系統人工調差增加38716.58元;第14項:消火栓系統人工調差增加35124.75元;第15項:強弱電人工調差增加110272.38元;第16項:給排水人工調差增加104771.09元;第17項:扣除遺留未完成工程工程款825000元;第18項:扣除消防整改款186000元;第19項:3#地塊、8#地塊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9238026.31元。
本院綜合質證后認為,雖然該《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系二審開庭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當事人之間的確認事項有違背常理之處,且可能損害為爾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院必須堅持嚴格審慎的原則進行審查,避免訴訟雙方虛列工程造價,損害為爾公司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經審查,第1至8項,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面積及工程單價,本院予以認可;第9項增補費用130萬元,雙方當事人協商認可的金額比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超出30萬元,鑒于雙方認為一審確定的100萬元補償費用僅是初步確定,只是一個約數,不是最終補償的金額,且存在施工過程中其他一些費用進行補償等實際情況,本院對130萬元予以認可;第10項簽證219781.12元,因案涉工程確實存在變更的情形,對變更增加的工程量,雙方通過簽證的形式予以確認,確有合理之處,本院予以認可;第11項人防增加工程1471427.49元,根據雙方2014年9月4日簽訂的《學府商街3#地塊后期工程進度及進度款支付計劃確定》的約定,在130萬元的補償費用中,已包含面積減少及人防工程增加的原因,故當事人另行單列人防增加工程款1471427.49元,屬于重復單列項目,本院不予認可;第12至16項,均系人工調差費用,因本案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固定價結算,即固定面積乘固定單價即為工程造價,不再單獨計取人工費用,如另行計取人工費用調差,則改變了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結算的性質,因此,對當事人第12至16項的約定,本院不予認可;第17至18項,因一審法院已作出認定,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亦列為二審爭議焦點問題予以評述;第19項3#地塊、8#地塊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9238026.31元因屬重復列支、重復計算,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經核算,3#地塊的工程總造價為74635479.32元+1300000元+219781.12元=76155260.44元。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7民初17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二、變更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7民初17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贛州市為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3#地塊工程的欠付工程款12187175.71元;
三、變更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贛07民初17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贛州市為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向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3#地塊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利息3575825.24元以及剩余利息(以12187175.71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3月1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7841元、本訴案件保全費5000元,合計192841元,由正宇公司負擔10568元,為爾公司負擔182273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44910元(已減半收取)、反訴案件保全費5000元,合計49910元,由正宇公司負擔17214元,為爾公司負擔3269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4988元(正宇公司預交178003元,為爾公司預交76985元),由正宇公司負擔76538元,為爾公司負擔1784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汪少華
審判員廖志堅
審判員劉偉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陳慧
書記員葉若蘇文
判決日期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