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以下簡稱:興盛租賃站)與被告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宇集團)、史剛強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海濤、被告正宇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園、被告史剛強均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與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史剛強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24民初431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興盛租賃站的具體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賃物資租金200967.8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87421.02元。3.依法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還租賃物(鋼管3156.7米×11元=34723.7元、十字扣11764個×4.8元=56467.2元、接扣1102個×5.5元=6061元、轉扣1200個×5.5元=6600元、蝴蝶卡2000個×0.78元=1560元、欠螺絲3762條×0.45元=1700元)返還不能賠償107111.9元。4.扣件維修費1383.4元(扣件13834個,每個維修費0.1元)。5.依法判令給付以上四項合計396884.18元的利息(從2020年5月1日起按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直至全部支付完畢為止)。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雙方當事人對正宇集團承攬建設洛陽白云山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的“白云山旅游服務設施管理辦公樓”及該項目正宇集團承包代表人為李德虎的事實均無爭議。
本院結合庭審的舉證、質證對雙方爭議的要素評析認定如下:1.興盛租賃站與正宇集團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原告興盛租賃站提交了洛陽白云山旅游有限責任公司與正宇集團簽訂的白云山旅游服務設施管理辦公樓工程施工合同和其與正宇集團簽訂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第一頁顯示施工單位為正宇集團,合同落款處有經辦人史剛強在承租方處簽字,并在施工單位處及承租方處加蓋“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白云山項目專用章”。正宇集團代理人提出該公司并未刻制該公章,該公章為史剛強自行刻制。史剛強提出是受李德虎經理授意刻制的公章。法院認為,史剛強的行為應屬于職務代理的行為,其以正宇集團的名義,為了正宇集團利益而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設備用于正宇集團的白云山工地,且原告興盛租賃站是善意的,其無從得知史剛強代理行為的真偽,若要求合同交易相對人在任何交易活動中都去核查公章的真偽,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則,原告和持有公章的史剛強簽訂合同,并將租賃設備送至設有正宇集團施工標牌的白云山工地,其有理由相信史剛強的行為為職務行為,其能夠代表正宇集團。正宇集團主張該法律關系不存在或消滅,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其并未提供反證證據來證明史剛強的行為并非為了正宇集團利益,從而動搖本證。因涉及訴訟主體資格的程序問題,本院依職權進行了調查,查明正宇集團在白云山旅游服務設施管理辦公樓工程施工過程中,辦理施工簽證、領取工程款均使用了上述項目專用章,故法院采信原告方的證據效力,確認原告興盛租賃站與被告正宇集團存在建筑設備租賃合同關系。2.原告主張給付租金200967.86元、支付違約金87421.02元、返還租賃物或賠償損失107111.90元、支付扣件維修費1383.40元,并支付利息的訴求是否符合雙方的約定和法律規定。①租金在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原告以相應的租金計算軟件依照由經辦人簽字的出庫單、入庫單計算出租金,庭審中,正宇集團認為是單方結算不予認可,原告庭審中出示了其和正宇集團法務聯系的微信記錄,正宇集團法務工作人員讓原告和白云山項目正宇集團承包代表人李德虎經理聯系,李德虎對原告的租金結算單及相應單據重新進行核算并將結果以微信文件形式發送給原告,原告的租金結算數額與李德虎結算數額198535.08元相差2432.78元,相差原因為原告計算租金方式算頭也算尾,其算法明顯不當,故法院采用李德虎的計算數額。史剛強提出原告曾拒收部分租賃物,但并未提供證據,且不合常理,對此陳述不予采信。②違約金原告主張87421.02元,計算有誤,糾正為70109.88元。③返還租賃物的價款計算及維修費計算符合合同約定,對其數額予以確認。④原告主張支付利息損失的請求合同中并未約定,且已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解除被告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的建筑設備租賃合同關系。
二、被告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租金198535.08元、賠付違約金70109.88元、支付租賃扣件維修費1383.4元。
三、被告江西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的租賃物(鋼管3156.7米、十字扣11764個、接扣1102個、轉扣1200個、蝴蝶卡2000個、螺絲3762條),逾期賠償107111.9元。
四、駁回原告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626元,由被告江西正宇建設集團負擔3426元,原告欒川縣欒川鄉興盛建筑設備租賃站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魯方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家怡
書記員高洋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