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建公司)與被上訴人萬德文、原審被告李瑞民、原審被告新疆石油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工程設計公司)、原審被告克拉瑪依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投資公司)、原審第三人余讓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3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石化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焱、王芮,被上訴人萬德文的委托代理人尹秀榮,原審被告石油工程設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銳,原審被告城建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長合及原審第三人余讓水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李瑞民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