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效力的貴陽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0)貴仲裁字第0041裁決書,依法受理了貴州德潤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貴州星源利豐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內容為:被執行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70273.98元,違約金75000元,案件仲裁費23890.13元,保全費4850元,負擔本案執行費等
貴州德潤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貴州星源利豐置業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執1089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執行司法查控系統、不動產權部門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并未查到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我院對上述賬戶予以凍結。
2020年10月27日,本院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線索進行調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作出限制消費令。
上述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了申請執行人,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對被執行人進行不動產、證券、股份、車輛、銀行等網絡查詢,仍未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談話,向其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后果,詢問其是否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是否需要申請發布懸賞公告,通過懸賞征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是否需要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查實財產情況、是否需要對失信被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自訴,申請人明確表示不需要采取以上措施,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申請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再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黔01執1089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貴州星源利豐置業有限公司應依據貴陽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0)貴仲裁字第0041裁決書向申請執行人貴州德潤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繼續履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琳
審判員張荃
審判員衷進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洪
書記員王央敏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