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州市西固區新建輝建材經營部訴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威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
蘭州市西固區新建輝建材經營部、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等武威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甘0602民初13162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就“武威恒大綠洲劇場及周邊商業外墻石材干掛工程”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①被告將武威恒大綠洲劇場及周邊商業外墻石材干掛工程專業分包給原告施工;②工程款結算及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7天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預付款,被告支付原告每月80%的進度款,當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總價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合同還對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務并經竣工驗收合格且投入使用,現案涉工程經過雙方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結算后,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798445.36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屢屢推諉。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根據其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恒大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就被告瑞和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原告訴至貴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瑞和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98445.36元;2、判令被告瑞和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付工程款利息151704.62元(暫計算至2019年11月1日,要求按照年利率4.75%的標準計算至工程款實際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瑞和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發票的稅金47536.39元;4、判令被告恒大公司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5、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十四條約定:“發生合同糾紛或不明確的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調不成,由當地仲裁部門解決。”該約定系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涉案糾紛屬于仲裁范圍。而涉案項目發生在甘肅省,且合同簽訂地為甘肅蘭州,故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蘭州仲裁委員會,法院對涉案糾紛并無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綜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原被告雙方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對涉案糾紛并無管轄權,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并駁回原告的起訴,涉案糾紛應由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蘭州市西固區新建輝建材經營部對本案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學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曹雁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