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數據
蘭州市西固區新建輝建材經營部、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等武威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757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蘭州市西固區新建輝建材經營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瑞和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98445.36元;2、判令被告瑞和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付工程款利息144119.39元(暫計算2015年11月25日至2019年8月21日,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業拆借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1日計算至工程款付清止);3、判令被告瑞和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發票的稅金47536.39元,并要求被告按照稅票向原告支付相應的稅金;4、判令被告武威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付款責任;5、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就武威恒大綠洲劇場及周邊商業外墻石材干掛工程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該合同約定:①被告將武威恒大綠洲劇場及周邊商業外墻石材干掛工程專業分包給原告施工;②工程款結算及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7天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的20%作為預付款,被告支付原告每月80%的進度款,當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總價的97%,剩余3%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一年;合同還對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務并經竣工驗收合格且投入使用,現案涉工程經過雙方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結算后,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798445.36元及相應的稅金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屢屢推諉。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根據其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恒大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就被告瑞和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原告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蘭州市西固區新建輝建材經營部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學福
人民陪審員牛喜紅
人民陪審員王麗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曹雁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