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城鑒鋁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佛山城鑒鋁建材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303民初5727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佛山城鑒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1449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4494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8年3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暫計至2020年10月16日,金額為18359.7元,之后另計。3.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不是本案合同采購方,理由是被告沒有參與涉案項目的實際施工,涉案項目由案外人王培萱從被告公司承接后負責現場實際施工與生產,原告所供貨物并非由被告向其采購,對于王培萱是否欠付原告款項,被告不知情,原告應向王培萱主張,不應向被告主張。
本案相關事實
一、原告提交右下角標注日期為2017年8月13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送貨單7張,發貨單位為原告,其中2017年8月13日、8月17日、8月18日收貨單位蓋章及簽名處有“張平江”簽名,其他的收貨單位及簽名處原告稱該簽名人為“王永健”。
原告稱:1.被告向原告采購鋁板等材料,雙方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福州東二環泰禾廣場工程的鋁單板及鋁格棚,訂單總金額暫定為638762.5元。2.交貨方式為原告通過汽車運輸的方式送達項目地點,由被告指定人員簽收。原告不能提供書面的買賣合同。
二、原告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客戶為福州泰和瑞和工程的對賬單顯示,總計應收款項為458080元。原告提交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顯示被告已于2017年8月17日轉賬支付80000元、2017年11月9日轉賬支付100080元,附言為“材料款”。其中有兩筆分別為2017年11月30日的78000元、2018年2月10日的200000元已支付,但原告無法提供相應的支付流水。剩余未支付貨款為144945元。
三、被告提交了2017年6月5日其與王培萱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其在福州東二環泰禾廣場項目東區B5#商場精裝修分包工程合同內的所有內容(具體內容詳見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發包給王培萱,計劃開工日期為2017年5月18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7年9月30日。原告稱只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是前期招標的公司投入,包括稅金,其他的都交給了案外人王培萱。被告向原告轉賬的兩筆材料款80000元和100080元,為部分項目的代付情況。
經被告核實,原告提交的送貨單上簽名的張平江和王永健不是被告公司的員工,與被告沒有勞動人事關系。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佛山城鑒鋁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83元,由原告佛山城鑒鋁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楊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郭麗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