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目標為與被告李培麟、王健、呂瑞良、閆菜園、鄭霞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訴至本院。本院審理后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原告于目標不服并提起上訴。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同年7月15日作出(2015)浙金民終字第706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2月16日、3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目標的委托代理人陳XX,被告李培麟、王健、呂瑞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汪濤,被告閆菜園、鄭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