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孫延志與被執行人黑龍江省中天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郭起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孫延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被執行人郭起瑞給付賠償款156273.22元、案件受理費10784元,被執行人黑龍江省中天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賠償款78136.61元、案件受理費5392元,被執行人黑龍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給付賠償款78136.61元、案件受理費5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