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2020)黑1002民初5號民事調解書,在執行牡丹江市東安區江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綏芬河鼎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杜玉甫及第三人丁巖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綏芬河鼎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執行人黑龍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被執行人杜玉甫及第三人丁巖沒有履行協助申請執行人牡丹江市東安區江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義務
牡丹江市東安區江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綏芬河鼎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黑龍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杜玉甫及第三人丁巖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黑1002執359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將登記在第三人丁巖名下、坐落于牡丹江市東寧市鼎鑫國際公館商住小區1號樓107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9001414)、207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21122013071)、307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298)、308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355)、309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357)、310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356)、311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359)、312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365)、313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21210014118)、314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360)、6A01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21122013060)、5A01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21122013070)、9A01號(商品房預售合同編號B20130128001409)房屋的產權變更至申請執行人牡丹江市東安區江達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二、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綏芬河鼎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被執行人黑龍江鼎鑫建筑有限公司、或被執行人杜玉甫銀行存款人民幣10500.00元。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房欣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