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張可賢與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于2019年3月21日對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北區地下室地下1層156車位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可賢、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1執異186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李秋英稱,一、福州中院查封訟爭車位前,其已于2013年10月15日同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簽訂車位認購協議書;二、2013年10月15日案外人向開發商支付五萬元車位款,并于2013年10月20日付清剩余款項,開發商已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正式發票;三、福州中院查封訟爭車位前案外人已經合法占有該車位。訟爭車位從買受移交之日起至今一直歸本人使用,有被執行人出具的車位交付確認單和留存的部分車位管理費憑據為證;四、訟爭車位至今未辦理過戶的原因是被執行人在收到車位銷售款后未及時辦理在建工程解押手續,總以目前還不能辦產權等通知為由搪塞。綜上,訟爭車位系案外人所有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訟爭車位不得作為執行標的物,現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中止對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北區地下室地下1層156號車位的執行,并解除對訟爭車位的查封。
經查閱(2017)閩01執1403號執行卷宗查明,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可賢與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查封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南區地下室地下1層001等車位;依法續封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梅亭北地塊15#樓、24#樓地下連接體地下1層001等車位。另查明,本院并未查封或處置訟爭車位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李秋英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忠光
審判員嚴麗仙
審判員孫軍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林靜雅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