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張可賢與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文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張建雄于2019年4月17日對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南區地下室地下1層122號車位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可賢、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1執異207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張建雄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作為消費者的案外人已經交付了購買車位的全部價款,故本案工程價款和其他債權不能對抗買受人的異議,依法應當解除對訟爭車位的查封。二、訟爭車位查封前,案外人于2012年1月7日同仁文公司簽訂車位認購協議書;同日案外人向仁文公司支付車位全款,仁文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案外人已于2012年1月7日合法占有該車位,從買受移交之日起至今一直歸本人使用;因被執行人仁文公司長達6年未能按照承諾解除抵押,導致車位的過戶手續未能辦理,案外人對此并沒有過錯。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訟爭車位的權利能夠排除福州中院的執行,福州中院依法應當解除對訟爭車位的查封。綜上,請求解除對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南區地下室地下1層122號車位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張可賢與被執行人仁文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470號民事調解書、(2015)榕民初字第43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2018年9月3日,本院依法取得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含訟爭車位在內的財產的處置權。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含訟爭車位在內的若干車位。
另查明,訟爭車位于2011年12月9日登記在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產權證號為××。訟爭車位于2011年12月25日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其于2012年1月7日與被執行人仁文公司簽訂的車位認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一、乙方(張建雄)確認,完全了解甲方(仁文公司)所開發的“仁文·大儒世家”樓盤信息并知曉所認購車位處于在建工程抵押狀態
判決結果
駁回張建雄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忠光
審判員嚴麗仙
審判員孫軍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林靜雅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