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張可賢與被執行人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文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翁繩平于2019年3月19日對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南區地下室地下1層028號車位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可賢、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仁文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1執異179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翁繩平稱,一、福州中院查封訟爭車位前,其已于2014年4月9日同仁文公司簽訂車位認購協議書;二、同日案外人以仁文公司所欠工程款形式抵扣車位全款;三、福州中院查封訟爭車位前,案外人已經合法占有該車位,從買受移交之日起至今一直歸本人使用;四、訟爭車位至今未辦理過戶的原因是仁文公司在收到車位銷售款后未及時辦理在建工程解押手續,總以目前還不能辦產權等通知為由搪塞。綜上,訟爭車位系案外人所有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訟爭車位不得作為執行標的物,現提出書面異議,請求中止對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鎮××路××號仁文·大儒世家C地塊(原梅亭路)南區地下室地下1層028號車位的執行,并解除對訟爭車位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張可賢與被執行人仁文公司、福建省金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470號民事調解書、(2015)榕民初字第43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2018年9月3日,本院依法取得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含訟爭車位在內的財產的處置權。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含訟爭車位在內的若干車位。
另查明,訟爭車位于2011年12月7日登記在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產權證號為××。訟爭車位于2011年12月25日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仁文公司名下含訟爭車位在內的若干車位,查封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對上述車位續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6年3月1日
判決結果
駁回翁繩平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張忠光
審判員嚴麗仙
審判員孫軍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林靜雅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