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仕海與被告羅細丁、長沙九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楊仕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閏臣,被告羅細丁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運繼,被告九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文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仕海、羅細丁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81民初8640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瀏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仕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投資款本金234964.8元;2.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收益金354593.9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九峰公司為瀏陽市項目的中標單位,被告羅細丁以南山大道項目部名義與原告簽訂《工程股份合作協議》,約定原告與被告羅細丁共分一股,2014年12月該工程整體完工,2015年7月返工部分完成,但兩被告至今未對該工程與瀏陽市大瑤鎮人民政府和瀏陽市財政局進行結算和審計,截止2019年2月2日兩被告共收工程款6000001元。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1民終683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享有涉案工程投資本金1110432.8元,收益為354593.98元;瀏陽市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7289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羅細丁支付原告投資本金875468元,被告九峰公司在302368元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該判決已經履行完畢。現該工程已交付使用六年,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收益條件已經成就,故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羅細丁辯稱,由于政府審計問題,導致剩余部分工程款一直未支付,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原告已經按照比例全部領取,只能等政府審計并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后才能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和收益,目前條件還未成就。
被告九峰公司辯稱,九峰公司在生效判決中是在302368元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現該款項已支付到瀏陽市人民法院執行案款賬戶中,涉案工程并沒有完全最終結算,目前沒有任何款項在九峰公司處,故九峰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九峰公司結算材料已經提交給政府,原告訴請條件未成就。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合伙承包瀏陽市(原西環道路-南山至G106段)道路工程,因合伙盈余分配發生爭議,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羅細丁在瀏陽市道路合伙事務中應得的份額及利益,該案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并經再審,確認原告在與被告羅細丁合伙的瀏陽市道路工程尚享有的投資本金為1110432.8元,收益為354593.98元。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羅細丁承擔如下義務:1.支付原告工程投資本金1110432.8元;2.支付工程收益354593.98元;3.賠償原告因追償投資本金產生的經濟損失228600元;4.九峰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本院經審理,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7289號民事判決,確認涉案項目方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為6000001元,原告截止至2019年2月2日應獲得的投資成本為875468元,對于剩余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原告可在項目方支付之后,另行主張,并判令被告羅細丁支付原告投資本金875468元,且被告九峰公司在302368元的范圍內對被告羅細丁在上述第一項的支付義務承擔支付責任。判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1民終434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另查明,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項目方支付了剩余工程款。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17)湘0181民初5419號民事判決書、(2019)湘01民終683號民事判決書、(2020)湘01民再159號民事判決書、(2019)湘0181民初7289號民事判決書、(2020)湘01民終4344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質證核實,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楊仕海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696元,減半收取4848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570元,共計8418元,由楊仕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潘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晏建明
書記員曾文珊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