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長沙九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湘妮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湘0112民終1526號民事判決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長沙九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
長沙九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湖南湘妮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12執200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6月3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司法拘留預先告知書、傳票及執行裁定書。2021年6月7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互聯網銀行、工商、證券、車輛、股息紅利、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等情況;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分別向長沙市望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長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狀況;2021年6月8日向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望城區管理部查詢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以上措施查明,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同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申請執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曦川
審判員賀靖
審判員陳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吳通俊
代理書記員程遙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