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光合新興產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鼎鑫園林市政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濟南市園林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2020)魯0116民初1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光合新興產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鼎鑫園林市政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無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民轄終79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光合新興產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簽署《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上訴人承包濟南市園林服務中心發包的蓮河治理工程第三標段綠化工程,雙方之間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而上訴人為施工涉案項目需要采購部分施工材料,與被上訴人簽署《材料采購合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不能因購買的材料用于建設工程上而錯誤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明確約定若發生爭議,由上訴人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解決。原審裁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山東鼎鑫園林市政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未作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鄭國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亓玉紅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