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岳乃林與被執行人陸海波、吉林省海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如下:一、被告陸海波給付原告岳乃林工程款400000元;二、被告吉林省海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陸海波、被告吉林省海鵬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利息。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