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再審申請人蚌埠市禹會區建坤建材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建坤建材)因與被申請人安徽中旭環境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旭環境)、王冠、陳海武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5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蚌埠市禹會區建坤建材銷售中心、安徽中旭環境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3民申53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建坤建材申請再審稱:1、請求撤銷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皖0304民初3506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3、本案一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皖0304民初3506號民事判決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本案以簡易程序立案,后禹會法院以案情復雜,不適宜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在(2020)皖0304民初3506號民事裁定書中顯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與開庭時以及(2020)皖0304民初3506號民事判決書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一致,明顯屬于審判組織不合法。本案訴訟材料于2020年7月份交到禹會法院,但判決書顯示本案于2020年9月3日才予以立案,超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2、本案中違約方提出違約金過高的抗辯后,沒有要求違約方就違約金約定過高進行舉證,而要求守約方就自己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合理,不僅加重了守約方的舉證責任,也會影響結果的實體公正。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申請進行審判監督
判決結果
駁回蚌埠市禹會區建坤建材銷售中心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魏宏波
審判員陳頡
審判員耿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帥
書記員張建朋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