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清水源(上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清水源上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萬昆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簡稱安徽萬昆公司)、原審被告安徽中旭環境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安徽中旭公司)、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河南清水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75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清水源(上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萬昆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安徽中旭環境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3民終807號
判決日期:2021-04-14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清水源上海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安徽萬昆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清水源上海公司在本次訴訟前與安徽萬昆公司之間無半點聯系,也未收取安徽萬昆公司任何款項,有錄音資料予以證明。該錄音資料能證明實際收款人張斌承認其收取的2000000元系其個人與安徽萬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俊個人之間的借款,并未將收取款項交付清水源(上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清水源上海公司認為該錄音資料客觀真實,一審對該證據的效力不予認定錯誤。二、安徽萬昆公司提交的收條存在眾多疑點,不能采信。1.收條載明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將安徽中旭公司承建項目工程量的40%轉包給安徽萬昆公司,此約定是為合同相對方約定處分他人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此收條要具備合同效力應當由安徽中旭公司對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授權,或由安徽萬昆公司對安徽中旭公司催告,并且需經安徽中旭公司追認。但安徽萬昆公司為向安徽中旭公司催告,也為獲得追認,安徽中旭公司也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從未與清水源上海公司及清水源安徽分公司由商業往來。2.該收條記載的時間是2017年11月24日,但清水源上海公司的母公司河南清水源公司對安徽中旭公司控股的時間為2017年12月22日,當時清水源上海公司與安徽中旭公司不存在關聯公司關系,也無權左右安徽中旭公司是否轉包其工程量的承諾,且安徽中旭公司所承接項目為政府公開信息,易于獲取。3.安徽萬昆公司稱所支付的2000000元是由其法定代表人趙俊個人支付,不能直接表明其支付的行為能代表安徽中旭公司。4.安徽萬昆公司稱所謂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指定收款賬戶,但實為收款人張斌的個人賬戶,并非清水源上海公司賬戶,也非清水源安徽分公司賬戶,且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從注冊至清銷期間未曾開設獨立核算的賬務,所有經營支出均由清水源上海公司支付。安徽萬昆公司將諾大一筆款項支付給一個所謂指定的個人賬戶,而不對其是否有收款授權進行核實,有違一般商業習慣,且安徽萬昆公司提供的銀行轉款記錄顯示為2017年11月27日發生,而收條卻在2017年11月24日載明“收到”,有違邏輯。甚至可能有惡意串通冒用、盜用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印章提起虛假訴訟的嫌疑。
安徽萬昆公司辯稱,一、清水源上海公司提交的錄音系其公司員工與張斌的通話,該錄音真實性未得到安徽萬昆公司的確認和認可,不排除清水源上海公司為規避還款責任,事先設計形成的錄音,該錄音不具備證據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對于該錄音證據未予采信符合法律規定。二、安徽萬昆公司提供的收條內容表述清晰,對于收取的2000000元的原因、性質有明確說明,且加蓋有清水源上海公司所設立的清水源安徽分公司的印章予以確認,內容真實,安徽萬昆公司亦是按照清水源安徽分公司的要求向指定賬戶轉款2000000元,有銀行轉款流水予以印證。該收條可作為定案依據。三、清水源上海公司認為收條是2017年11月24日出具,而安徽萬昆公司轉款發生在2017年11月27日,有違邏輯。安徽萬昆公司認為恰恰這樣一個先后順序才符合日常經濟法則。因為清水源安徽分公司給安徽萬昆公司出具的收條中明確載明,要求安徽萬昆公司將2000000元直接轉入指定賬戶,在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出具收條后,安徽萬昆公司才轉款符合邏輯。
安徽中旭公司、河南清水源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安徽萬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清水源上海公司、安徽中旭公司共同退還定金2000000元及占用期間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7年11月27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河南清水源公司對清水源上海公司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清水源上海公司、安徽中旭公司、河南清水源公司共同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安徽中旭公司中標承包蕭縣龍河生態修復工程項目。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承諾將該項目40%的工程轉包給安徽萬昆公司,但雙方沒有形成書面合同。2017年11月24日,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向安徽萬昆公司出具收條,載明:“安徽萬昆公司承接安徽中旭公司中標蕭縣龍河生態修復項目40%工程量訂金人民幣貳佰萬元整,此款請轉入開戶行光大銀行,賬號62×××14,收款人:張斌,(此款待簽訂大合同時換據),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張斌,2017.11.24.”并加蓋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公章。安徽萬昆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將雙方約定的訂金2000000元轉入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但至今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沒有將相關工程交給安徽萬昆公司,現安徽萬昆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另查明,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9日,2018年12月28日被工商機關注銷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本案中,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收取安徽萬昆公司的訂金2000000元,但安徽萬昆公司未能實際承攬安徽中旭公司中標的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清水源安徽分公司應當按照約定退還收取的訂金2000000元。由于清水源安徽分公司已被注銷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有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規定,清水源安徽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由清水源上海公司承繼。現安徽萬昆公司要求清水源上海公司返還訂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利息損失可自起訴之日即2020年11月18日起至實際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安徽中旭公司和河南清水源公司不是案涉轉包合同的當事人,安徽萬昆公司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清水源上海公司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清水源上海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安徽萬昆公司訂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安徽萬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5080元,減半收取計1254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為17540元,由清水源上海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80元,由上訴人清水源(上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歐陽順
審判員宋莉
審判員許勁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趙如如
書記員劉相
判決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