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道公司)與被告衡陽中泰天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天鏡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六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財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泰天鏡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六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衡陽中泰天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408民初2818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六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27484.19元,本息合計247484.19元(逾期支付的款項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從應付之日起計算至2020年9月8日,以198400元為基數,從2018年8月4日暫計為27470.52元;以21600元為基數,從2020年9月4日起暫計為13.67元,共計27484.19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中泰天鏡公司未予答辯,亦未提供相關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合同編號為HYTJ-YX-2018-039的《衡陽中泰天鏡智能體驗館包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將衡陽中泰天鏡營銷中心智能體驗館裝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發包給原告。原告入場開工日期為2018年7月10日,且須在開工之日起25日完成體驗館的施工及布置工作,并于2018年8月4日前經被告驗收合同。本合同包干價為720000元(含6%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簽訂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金額的50%,即360000元;項目完成驗收合格,結算完成后,付至結算金額97%;現場施工完通過被告驗收合格后,產品保修期限為2年,質保期滿后30天內支付剩余的3%。原告向被告收取約定的款項時均應向被告出具等額合法有效的含6%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被告有權拒付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填寫了衡陽中泰天鏡工作成果證明審批表,載明原被告雙方合作事項為衡陽中泰天鏡智能體驗包裝館合同,合作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合作金額為720000元,本次報送付款金額為338400元,原告已完成2018年8月份物料制作,被告已驗收。被告相關工作人員予以簽字確認。2019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復函,載明經2019年11月7日雙方友好協商,原告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編號為HYTJ-YX-2018-039)履行情況的結算成果證明文件,符合合同支付條件的相關款項,最遲將在2020年1月24日前完成支付。
再查明,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36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3384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216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360000元;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衡陽中泰天鏡智能體驗館包裝合同》、衡陽中泰天鏡工作成果證明審批表、回復函、轉賬憑證、深圳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及原告方在庭審的陳述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衡陽中泰天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19412.16元,并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按照一年期LPR上浮30%的標準繼續向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衡陽中泰天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424元,由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易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艷麗
書記員劉鍇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