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富國訴被告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于2020年4月21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謝富國及其訴訟代理人郭慶全、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意到庭參加訴訟
謝富國與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921民初11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云南省鳳慶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謝富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謝富國農民工工資16769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工人工資付清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鳳慶縣郭大寨水庫第十三標段由被告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并成立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鳳慶縣郭大寨水庫第十三標段項目部,鄧昌林任項目經理,徐祥竣負責現場施工,由公司具體組織項目施工。2017年4月1日,在實施××水庫××標段項目過程中,項目部與原告謝富國簽訂了《石門坎倒虹吸土建工時費勞務協議》,甲方加蓋項目部印章,乙方簽字按印。協議約定了工程概況、工程承包方式、承包范圍和承包內容雙方責任、工程價款和單價、工程價款結算、工期、工程質量等內容。協議簽訂后,原告謝富國負責組織農民工施工班組完成混泥土澆筑、鋼筋綁扎、模板安裝等施工作業。2018年11月13日,雙方對工人工資進行結算,結算后應支付原告謝富國276020元,已經支付108830元,未支付167690元;并由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徐祥竣簽字認可,出具《郭大寨水庫十三標段項目土建班組工人工資》一份,原件交原告謝富國收執。后項目相關部門組織協商處理,被告公司不同意支付,致使農民工工資至今仍未支付,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工程款未撥付為由,拒絕支付。綜上所述,原告在被告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施鳳慶縣郭大寨水庫第十三標段過程中,組織農民工人完成協議約定的承包內容,被告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當及時支付農民工人工資,而時至今日,被告仍然未支付,導致原告謝富國欠付32名農民工工資。為維護原告和其他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和國家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規定,特向鳳慶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謝富國農民工工資16769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從2018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資金占用費。
本院經審理查明,鳳慶縣郭大寨水庫第十三標段由被告中泰公司中標,并成立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鳳慶縣郭大寨水庫第十三標段項目部,鄧昌林任項目經理,徐祥竣負責現場施工。2017年4月1日雙方簽訂《石門坎倒虹吸土建勞務協議》,徐祥竣在甲方一欄簽字并加蓋項目部公章。合同約定由乙方(謝富國)承包甲方(中泰公司)提供圖紙中混凝土、鋼筋綁扎、模板安裝。原告謝富國找到案外人包某1、包某2、包某3等31名勞務工人完成上述工程。工程結束后,徐祥竣對謝富國等31名勞務工人的安裝工時費進行了確認。故,本案的勞務合同相對人是謝富國等31名工人,并非原告謝富國。本院認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應裁定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謝富國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湯家碧
審判員唐建華
人民陪審員畢向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憶寧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