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廣鋒與被告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公司)、長沙市黃材水庫灌區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材灌區管理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廣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廣鋒與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長沙市黃材水庫灌區管理局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528民初2580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寧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田廣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支付貨款697484.47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拖欠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貨款697484.47元,該債權轉讓給田廣鋒后,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仍未償還,現訴于法院,要求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未作答辯。
田廣鋒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田廣鋒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田廣鋒的身份信息;證據2,中標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證明黃材灌區管理局是本案所涉工程的采購單位即發包人,中泰公司是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工程是由黃材灌區管理局公開招標,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中標,中泰公司作為工程承包人,黃材灌區管理局與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證據3,2017年9月26日《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書》及《合同單價項目完工結算表》照片,證明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按照協議書履行了合同義務,經核算工程量,涉及貨款共計1897484.47元,由驗收小組成員簽字和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蓋章確認;證據4,銀行轉賬記錄,證明中泰公司支付貨款1200000元,剩余貨款697484.47元未支付,該款項是由代表中泰公司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的呂新光個人賬戶轉入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賬戶;證據5,債權轉讓證明、債權轉讓通知函、郵寄信息回執,證明2020年8月27日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與田廣鋒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上述債權轉讓給田廣鋒,并以郵寄方式通知到了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均已收到通知,本案債權轉讓事實清楚,田廣鋒為合法債權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依法確認上述證據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4日,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中標黃材灌區管理局發包的黃材灌區2016年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金屬結構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C1標段。2016年11月15日,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與該項目承包人中泰公司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協議書并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經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驗收確認合同總貨款為1897484.47元,中泰公司支付貨款1200000元,剩余貨款697484.47元未支付。2020年8月27日,河北強華水利機械有限公司與田廣鋒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田廣鋒,并書面通知了中泰公司、黃材灌區管理局。
庭審中,田廣鋒將黃材灌區管理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變更為黃材灌區管理局在欠付中泰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
判決結果
一、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田廣鋒貨款697484.47元。
二、長沙市黃材水庫灌區管理局對以上給付內容在欠付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87元,由湖南中泰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永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閆明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