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煤集團)不服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封丘法院)(2021)豫0727執異48號執行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趙云彬其他案由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執復218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封丘法院查明:該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對趙云彬與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平煤集團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9)豫0727民初2651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內容為:“一、趙云彬與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確定截止2019年7月3日工程材料款2205077.86元,利息款192548元,2019年7月3日后以2205077.86元為基數,按月息2分計算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二、以上欠款在封丘縣%回款時被告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支付趙云彬500000元,剩余款項在項目80%回款時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本息一次性結清;三、本案所涉工程承包勞務費122865元在封丘縣%回款時支付給趙云彬,趙云彬須在款項交付之時,將鏟車交付給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如未交付鏟車,扣除鏟車款30000元;四、2019年3月份、4月份雜工及管理人員張貴選的工資由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支付,其余所有工人工資由趙云彬支付,與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無關;五、本調解筆錄簽字生效后,關于趙云彬凍結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及平煤集團的所有賬戶均須解封;六、以上所述所有款項,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同意由平煤集團在約定款項到位后完善代付手續后負責代為支付,直至全部履行完畢;代付款項從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工程款中扣減。七、雙方就本案互無糾紛。”。該調解書生效后,趙云彬向該院申請執行1200000元,執行案號為(2021)豫0727執1544號。2021年10月26日該院作出(2021)豫0727執154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內容為:凍結被執行人平煤集團在華夏工商銀行15×××72賬戶內存款人民幣1214400.00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平煤集團向該院提交了7份向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轉賬憑證,轉賬期間為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趙云彬提交了轉賬的賬目清單1份及轉賬憑證6份,轉賬期間為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9日,轉賬數額為117.2865萬元。
封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被執行人平煤集團請求該院終止(2021)豫0727執1544號之一裁定書的執行,在15個工作日對被執行人平煤集團在華夏銀行賬戶15×××72被凍結的資金1214400元予以解封,終止對該院(2019)豫0727民初2651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其理由是認為該院查封所依據的(2019)豫0727民初2651號民事調解書所涉及事實及該調解協議第六項約定與事實不符,且平煤集團向該院提交了7份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向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封丘分公司的轉賬憑證,用以證明案涉調解書第六項協議內容代付條件不存在,該憑證均在(2019)豫0727民初2651號民事調解書達成協議的日期2021年8月31日之前。平煤集團提出執行異議的實質是認為本案執行依據內容有誤,其應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故平煤集團所提異議不屬于執行程序審查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七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執行人平煤集團的異議申請。
平煤集團復議請求:依法撤銷原裁定。事實與理由,在(2019)豫0702民初2651號民事調解書簽訂時,平煤集體與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就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所涉及的款項雙方尚未最終結算,尚無法確定是否還存在應付未付的款項,故該調解協議第六項才約定了復議申請人在完善代付手續后負責代為支付,從代付款項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工程款中扣減這樣的內容,其前提就是復議申請人是否還有應付未付的款項進行最終結算后再予以確定。現經核實,復議申請人實際支付給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17295938.8元,實際應付15308996.81元,安徽欣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還應將多付的1986941.89元返還給復議申請人。因此,復議申請人對申請執行人趙云彬的代付條件是不存在的,復議申請人不應再承擔代付責任。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封丘法院認定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21)豫0727執異4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立東
審判員吳俊喜
審判員馬成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書記員王斐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