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金窗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張杰、汪育菁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成都金窗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張杰、汪育菁名下財產在716014.37元的范圍內予以保全。并提供被申請人汪育菁名下不動產作為財產線索,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財產保全保單保函在限額716014.37元范圍內為該訴訟保全提供擔保
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成都金窗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其他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93財保14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稱,其與成都金窗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張杰、汪育菁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成都金窗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張杰、汪育菁向其支付716014.37元,為避免以后判決難以執行,特向法院申請在716014.37元范圍內對成都金窗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張杰、汪育菁的財產予以保全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汪育菁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區××路××號××棟××單元××層××號不動產予以查封,限額716014.37元。
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超過三年。
本裁定立即執行。申請人如需續行保全,須在保全期限屆滿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續保申請導致保全措施自動失效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請費4100元,由申請人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譚書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易躍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