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新錦泓公司”)與被告楊順生、成都匯新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田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新錦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茍崗、張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順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宗輝,被告田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小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楊順生、成都匯新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93民初12739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高新錦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楊順生向高新錦泓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89495.76元;2.判令楊順生向高新錦泓公司支付自本金到期起至本息結清之日按月利率20‰計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楊順生向高新錦泓公司按貸款金額的10%支付違約金198949.58元;4.判令楊順生向高新錦泓公司支付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公告費等高新錦泓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5.判令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6.判令田力對上述款項承擔50%的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日,高新錦泓公司與楊順生簽訂了兩份《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和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兩份合同均約定:高新錦泓公司向楊順生提供貸款100萬元,利率和期限等具體事項在借款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同日,針對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借款合同,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與高新錦泓公司、楊順生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對楊順生的借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針對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借款合同,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田力與高新錦泓公司、楊順生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匯新格公司、徐川、高楊、田力對楊順生的借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合同簽訂后,高新錦泓公司及時、足額向楊順生提供貸款100萬元和100萬元,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貸款已到期,楊順生尚欠高新錦泓公司相應的本金和利息未支付,訴至法院。
被告楊順生辯稱:1.對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和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人民幣借款合同、借款憑據、進賬單的真實性無異議;2.楊順生與高新錦泓公司不存在借款關系。2018年1月3日,楊順生在高新錦泓公司工作人員劉永熙的陪同下辦理了轉款手續,劉永熙使用支票將200萬元轉賬至楊順生賬戶,錢到賬不足1分鐘,立即又將200萬元轉回到高新錦泓公司賬戶,高新錦泓公司所訴的200萬元并未被楊順生實際占有,只是經過了楊順生的賬戶轉移回到了高新錦泓公司賬戶;3.高新錦泓公司的出借行為違反了國有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借款手續的規定:(1)借款合同第一條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用于補充流動資金,而楊順生作為大學教授有固定工資收入,不存在補充流動資金需求。楊順生在高新錦泓公司的部門經理徐洋沫和徐川的共同誘騙下設立公司創業,但是案涉的200萬元并未進入匯新格公司,貸款用途違反事實;(2)合同第四條約定依法辦妥本合同項下委托手續與事實不符。在審查過程中,楊順生未提交戶口本、結婚證和收入證明,楊順生的妻子對借貸不知情,高新錦泓公司在審批貸款時嚴重違反規定,導致涉案的200萬元出現問題,責任在高新錦泓公司。(3)在徐川仍欠高新錦泓公司200萬元的情況下,其為何可以作為擔保人為楊順生作擔保,側面證明了徐川和徐洋沫共謀欺詐楊順生。總之,由于高新錦泓公司違規違法導致借款合同無效,楊順生無需承擔返還責任;4.楊順生代徐川返還了200萬元,返還的原因是基于楊順生對徐川的150萬元債務的保證,高新錦泓公司多收了50萬元,該50萬元應當按不當得利原則返還給楊順生。
匯新格公司未到庭和未提供證據材料,其答辯意見為:1.匯新格公司不具備保證人的資格,案涉借款發生在2018年1月3日,匯新格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成立,沒有實繳注冊資本,無任何投資,實際是空殼公司,無債務清償能力,無法成為保證人;2.本案實際上是自保自貸,屬于違法。案涉200萬元是由楊順生進行借貸,其當時作為匯新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股東楊順生又在高新錦泓公司的威逼利誘下為其中的100萬元做了保證,實際上是自保自貸,違反了金融法規,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高新錦泓公司部門經理徐洋沫為掩蓋對徐川放貸導致的壞賬,威逼利誘匯新格公司在高新錦泓公司貸款200萬元,屬于詐騙,高新錦泓公司沒有盡到其應有的風控要求,使真正欠款的徐川和大搞暗箱操作的徐洋沫得以逃脫,匯新格公司是受害者,因此無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田力辯稱:1.對20170382-3號保證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2.田力不承擔連帶責任,原因在于主合同當事人擅自改變合同內容,將資金用途由原告的補充流動資金實際變為了借新還舊,主合同當事人串通欺騙田力,以補充流動資金為明欺騙田力承擔擔保責任;2.田力不涉及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借款合同,故高新錦泓公司要求田力承擔50%的責任無事實依據;3.高新錦泓公司主張違約責任無法律依據,按照補償損失的原則,高新錦泓公司不應當主張違約責任。
徐川、高楊未到庭,未提供證據材料及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日,楊順生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高新錦泓公司簽訂了兩份《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合同均載明:第一條貸款用途本合同貸款將用于補充流動資金。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貸款用途...2.1貸款金額為100萬元,2.2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止,實際的貸款起止日期自實際放款日起算;第三條貸款月利率:5‰;第五條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允許一次性或分期償還本金。5.3按月計息,不足整月部分按實際用款天數計息;5.4計息日為每月3日,付息日為每月2日。10.2.3乙方遲延償還本合同項下任何到期利息的,甲方有權加收逾期支付利息的50%作為罰息;10.2.4乙方遲延償還本合同項下任何到期貸款本金的,甲方有權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第三條約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1%-400%的罰息,計算期間自延遲償還之日起至實際償還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10.2.5乙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甲方支付貸款金額10%的違約金。
同日,高新錦泓公司作為甲方,分別與作為乙方的徐川、匯新格公司、高楊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1-1號、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1-2號、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1-3號,合同均載明:為確保甲方與楊順生簽訂的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證,為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甲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登記費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為100萬元。第三條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如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同日,高新錦泓公司作為甲方,分別與作為乙方的徐川、匯新格公司、田力、高楊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2-1號、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2-2號、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2-3號、成錦泓司保字20170382-4號,合同均載明:為確保甲方與楊順生簽訂的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證,為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墊付的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等)、甲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登記費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為100萬元。第三條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如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018年1月3日,高新錦泓公司向楊順生轉賬支付了兩筆100萬元,共計為200萬元。楊順生出具兩份借款憑證,均載明:提款日期:2015年7月28日;借款人:楊順生;執行利率:5‰;到期日期:2019.1.2。高新錦泓公司向楊順生出借了200萬元。
2018年1月3日,楊順生向高新錦泓公司轉賬支付了兩筆100萬元,共計為200萬元。該200萬元轉賬對應的進賬單中備注了內容:楊順生代成都混沌數據處理有限公司還款,借款合同號K20160067-1。
針對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1號借款合同,楊順生于2018年1月2日、2月2日、2月24日、4月3日、4月28日、5月7日、6月6日、7月4日、8月5日、9月5日、10月8日、11月2日、12月4日、2019年9月9月向高新錦泓公司支付了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500元、25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500元。
針對成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借款合同,楊順生于2018年1月2日、2月2日、2月24日、4月3日、4月28日、5月7日、6月6日、7月4日、8月5日、9月5日、10月8日、11月2日、12月4日、2019年9月9月向高新錦泓公司支付了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500元、25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500元。
楊順生共計尚欠高新錦泓公司借款本金1987338元,截至2019年9月9日,其尚欠利息和罰息共計112449元。其中,錦泓司貸字20170382號借款合同項下其尚欠的借款本金為993669元,截至該日,尚欠利息和罰息共計56224.5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進賬單、借款憑證等證據材料在案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田力提出證據調取申請擬調取高新錦泓公司收款的銀行轉賬信息,因楊順生已提交相應的進賬單,本院對田力的調證申請不予準許。楊順生提供了其作為保證人,由案外人成都混沌數據處理有限公司和成都數聯生活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債務人、高新錦泓公司作為債權人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擬證明楊順生在為成都混沌數據處理有限公司和成都數聯生活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保證的法律關系中,楊順生只有150萬元的還款責任,該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缺乏法律上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同理,田力亦出示了免責聲明,本院認為免責聲明反映的內容與本案亦缺乏關聯性,故對此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楊順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1987338元、違約金198949.58元、利息及罰息(截至2019年9月9日,其尚欠利息和罰息共計112449元,繼續計算的罰息以1987338元本金為基數,從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5‰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罰息和違約金之和不應超過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所得的數額;
二、成都匯新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川、高楊對楊順生的上述第一條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楊順生追償;
三、田力對楊順生的尚欠的借款本金993669元、違約金99474.79元、利息及罰息(截至2019年9月9日,其尚欠利息和罰息共計56224.5元,繼續計算的罰息以993669元本金為基數,從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5‰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罰息和違約金之和不應超過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所得的數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楊順生追償;
四、駁回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94元,由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004元,楊順生、成都匯新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川、高楊負擔13090元(田力負擔13090元中的65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楊杰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張萍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