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1323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成都蘭華能源有限公司、彭煥、周莉、彭煥明、胥國瓊、周燕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恢復執行,執行標的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費16272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6324元,公告費300元
成都高新錦泓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成都蘭華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91執恢183號
判決日期:2021-03-07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訴訟過程中,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彭煥明、胥國瓊名下位于成都市蒲江縣××鎮××路××號××棟××單元××樓××號房屋(權××);查封了被執行人周莉名下位于成都市溫江區××街××街××號××棟××單元××樓××號房屋(權××),均系輪候查封,本院暫無權處置。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執行過程中,本院拍賣了被執行人成都蘭華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區××道××號××棟××樓××號××房,申請執行人分得執行案款1144658.91元。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傳統查控手段,暫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鑒于本案實際情況,目前暫無執行條件,本院擬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并已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何進
審判員何建
審判員吳廣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科言
判決日期
202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