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浩洋與西藏建安實業有限公司、蒲樹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0102民初44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1.被告西藏建安實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向原告谷浩洋償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2.若被告西藏建安實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則由被告蒲樹碧對未償還款項履行還款義務。因西藏建安實業有限公司、蒲樹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足額履行義務,谷浩洋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谷浩洋與西藏建安實業有限公司、蒲樹碧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藏0102執710號
判決日期:2019-06-06
法院: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于2019年6月6日達成執行和解。具體還款方式為拉薩市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協助執行撥款后余下標的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全部還清。本案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該還款計劃。因該案和解履行期限較長,需對該案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9)藏0102執710號案件的執行。
被執行人如不按期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尼瑪次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晉美次旦
判決日期
201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