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洪艷訴被告阿爾山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簡稱代建局)、被告興安盟鼎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誠路橋公司)、被告內蒙古阿爾山林業局(以下簡稱林業局)恢復原狀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訴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葛洪艷與阿爾山市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局、興安盟鼎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復原狀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2202民初67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阿爾山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葛洪艷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請求三被告給付原告林地補償款1500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林地所有權人張嚴(已去世)的妻子,被告代建局是阿爾山市溫泉街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單位,被告鼎誠路橋公司是施工單位,三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征收了原告的林地。造成原告種植10多年的15畝林地遭到毀損性損壞。原告與三被告協商補償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在審理原告葛洪艷訴被告代建局、被告鼎誠路橋公司、被告林業局恢復原狀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提交阿爾山市林證字(2010)0102109005號林權證,被告林業局提交國林證字第311號國有林權證,雙方分別以此主張本案所爭議林地的權利。因此,本案不是民事訴訟受案范圍,當事人應先以行政爭議的途徑申請解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葛洪艷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650.00元(原告已繳納),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包鳳蓮
審判員王海景
人民陪審員王立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欣圓
書記員胡日查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