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盧曉洋因與被申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佛山軍分區(下稱佛山軍分區)、廣東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偉恒公司)、一審被告肖小剛、吳俊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371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盧曉洋、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佛山軍分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民申7222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佛山軍分區已經向偉恒公司付清了所有的經濟適用房工程款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佛山軍分區應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二)二審法院認定偉恒公司與肖小剛、吳俊加是掛靠與被掛靠關系后,偉恒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當對涉案工程款對再審申請人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三)二審法院應當查明肖小剛、吳俊加應收的工程款金額以及實收的工程款數額。(四)二審法院涉嫌突擊裁判,程序違法。請求立案再審。
廣東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并非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也未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涉案分包或轉包合同,故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承擔付款責任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基礎,懇請再審法院依法查明,駁回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盧曉洋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振華
審判員周小勁
審判員洪望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鐘錚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