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夢望訴被告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夢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賽男,被告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子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夢望與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6民初14547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夢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37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125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被告就西藏文化廣電中心項目向原告采購螺旋鋼管材料,材料總價款共計375000元。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保質保量提供了貨物,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委托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該筆工程材料款,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經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實際系原告的家人王朝陽投資了案涉項目,與案外人周山等人存在合伙關系,只是借買賣合同之名起訴;2.案涉項目所需鋼材僅6000多米,實際供應商并非原告;3.原告未舉證證明實際供應了貨物,其貨物來源舉證不能。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西藏文化廣電藝術中心項目”的業主方是案外人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中建公司將“西藏文化廣電藝術中心項目”發包給被告由被告負責施工,案外人楊光多系被告公司委派在案涉項目的工作人員,負責降水工程的安裝。2020年3月3日,楊光多與原告在“銷貨清單”簽字,載明:客戶西藏文化廣電藝術中心項目,銷貨單位王夢望,收貨人楊光多。品名及規格螺旋鋼管,數量3000,單價125,金額375000元(大寫:叁拾柒萬伍仟元)。2020年5月9日,被告出具“委托付款書”,載明,中建公司:茲有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貴公司將工程材料款375000元(大寫:叁拾柒萬伍仟元整),付至以下賬戶:戶名王夢望,…….,如按此賬戶進行付款后所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均與中建公司無任何關系,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我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確認。
以上事實有工商信息、“銷貨清單”、“入庫單”“委托付款書”、證人證言、庭審筆錄等在案印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夢望支付貨款375000元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375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業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夢望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6元,保全費2958元,由被告四川鼎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劉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唐柯祎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