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吉林省源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乾安縣嚴字鄉性字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乾安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283號民事調解:被告乾安縣嚴字鄉性字村村民委員會在2017年1月17日前給付原告吉林省源豐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3902元及利息。其中自2016年8月25日始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給付本金人民幣416773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7日始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給付本金人民幣647129元的利息。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乾安縣嚴字鄉性字村村民委員會存放在吉林省農村信用社的存款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收到執行款后同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