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緒春、聶紹術與被告中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潼建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被告中潼建設于2020年8月31日申請追加胡建明、王身瓊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通知胡建明、王身瓊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緒春、聶紹術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被告中潼建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被告胡建明、被告王身瓊到庭參加訴訟;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聶緒春、聶紹術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凱、被告中潼建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永新、被告胡建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身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聶紹術聶緒春與胡建明王身瓊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54民初5140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聶緒春、聶紹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賠償原告各種損失459686.1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二原告是死者王從碧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王從碧身故前系被告中潼建設承包的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建造項目的工人,從事做飯等工作。2020年5月23日,王從碧在該工地做工時突然昏迷,后送入開州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于2020年5月31日搶救無效死亡?,F原、被告就王從碧提供勞務過程中昏迷后死亡的賠償事宜協商無果,特起訴至法院。
被告中潼建設辯稱,2020年1月重慶市開州區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處作為發包人與被告中潼建設就重慶市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改造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實。2020年4月15日,被告胡建明作為被告中潼建設的項目負責人與被告王身瓊簽訂涉案項目部分勞務分包合同,該合同顯示原告聶紹術是作為被告王身瓊在該分包工程的代表。被告中潼建設及被告胡建明沒有雇傭王從碧在該涉案項目從事務工工作,被告中潼建設沒有與王從碧形成勞務關系。至于2020年5月23日,王從碧是否在該工地及是否在從事做飯工作,被告中潼建設并無授意安排,也不清楚。故二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王從碧突然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法律后果不應由被告中潼建設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二原告對被告中潼建設的所有訴請。
被告胡建明辯稱,被告胡建明代表被告中潼建設與被告王身瓊簽訂勞務合同,被告王身瓊是勞務班組的帶頭人,至于被告王身瓊聘請什么樣的工人,是否有王從碧,被告胡建明不清楚。王從碧在2020年5月23日到底在做什么事情,為什么昏迷,被告胡建明也不清楚。即便王從碧是為被告王身瓊班組的工人煮飯,其也是屬于王身瓊聘請的,與被告中潼建設及被告胡建明代表被告中潼建設行使職務行為無關。王從碧經搶救無效去世后,原告來找過項目部,我們經了解,事發當天,整個班組均未上班,王從碧是在為原告做飯過程中突發自身疾病去世,并非提供勞務過程中去世。綜上,被告胡建明及被告中潼建設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王身瓊辯稱,王從碧是在工地上上班屬實,是在被告中潼建設上班,事發當天工人實際都在上班。王從碧去工地上班拿身份證登記了的,被告中潼建設陳述與其無關不可能,工人做事首先登記再做事。簽訂合同約定2000元內被告王身瓊負責,2000元以上由被告中潼建設負責。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錄像光盤,原告提交該證據擬證明王從碧在該工地做飯也在擔任鋼筋制作工;被告中潼建設認為該視頻無法顯示王從碧是在為涉案工地從事鋼筋制作,也不能證明被告中潼建設聘請王從碧從事煮飯工作;被告王身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胡建明同意被告中潼建設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該證據真實合法,系錄制的王從碧工作過程,對于光盤中載明的王從碧在工地務工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王從碧的參保證明,二原告提供該證據擬證明被告中潼建設項目部為王從碧參加工傷保險;被告中潼建設認為,該證據系圖片,內容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如要證明參保情況,應加蓋社保部門的印章,如參保情況屬實,也不能證明王從碧與被告中潼建設事發時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胡建明同意被告中潼建設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王從碧參保情況圖片是其在社保保障網上查詢的王從碧的參保情況截圖,且被告中潼建設也陳述以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改造項目名義給王從碧參保屬實,因此該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重慶市開州區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處將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改造項目發包給被告中潼建設。被告胡建明作為被告中潼建設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改造項目的負責人,與被告王身瓊于2020年4月15日簽訂《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改造項目建筑勞務承包合同》,采用勞務單包的方式將該工程勞務發包給被告王身瓊,原告聶紹術為被告王身瓊委托的乙方代表。王從碧受被告王身瓊的雇傭在該項目工程務工,在被告王身瓊勞務班組伙食團成立前王從碧從事扎鋼筋工作,伙食團成立后,王從碧就在伙食團煮飯。2020年5月23日王從碧在做晚飯的過程中,突然昏迷,于當日送往重慶市開州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內出血、腦室積血、腦疝、中樞性呼吸衰竭、肺部感染,應家屬要求于2020年5月31日出院,共計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65735.34元,其中自付金額為36909.18元,統籌支付金額為26154.15元,大額支付2620.26元。王從碧于2020年5月31日死亡。
另查明,原告聶紹術與王從碧系夫妻關系,聶緒春系王從碧與原告聶紹術的兒子。王從碧的戶籍為農村戶籍,但其于2013年6月13日在重慶市開州區云楓街道裕安街237號附12號購有門市一個用于居住。開州區大德鎮雨污分流改造項目以項目參保的名義為王從碧從2020年4月28日起參保了工傷保險,現該保險已暫停參保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聶緒春、聶紹術50552.77元;
二、被告王身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原告聶緒春、聶紹術50552.77元;
三、駁回原告聶緒春、聶紹術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98元,由原告聶緒春、聶紹術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向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春燕
書記員周歡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