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武隆縣森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渝0156民初628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該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一、被執行人支付工程款383914元及利息(以38391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從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時止);二、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
重慶市武隆縣森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19)渝0156執1854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二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屋登記、車輛登記、保險進行了查詢,查詢到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有部份房屋,本院作出執行裁定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部份房屋,不動產登記中心回復為:部門房屋已轉移登記,其余房屋均為輪侯查封和抵押狀態。即查封房屋均被多次查封且涉訴執案件較多,本院暫無法處置。除上述財產外,通過網絡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同時,本院針對被執行人的理財產品進行了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了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部分房屋出租給他人,有租金收入,本院(2018)渝0156執622號案件已對上述租金予以扣提。現本案合并他案作出執行裁定對上述租金予以輪侯扣提。除上述租金外,通過線下調查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期間,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其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同時在(2019)渝0156執313號案件中作出拘留決定書,決定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強制措施,并送相關機關臨控。
經過各種執行措施,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現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其他可供處置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重慶千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以上措施和執行情況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征求其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本院(2019)渝0156民初628號民事判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今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在十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若期滿未提出異議,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冰紅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侯毅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晗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