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先海訴被告山東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先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春香、李蕊,被告山東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洪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先海與山東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828民初1202號
判決日期:2020-02-19
法院: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張先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3、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09年被告山東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將公司營業場所設立在金鄉縣高河街道郭七樓村莊西南,并在該營業場所內種植大片樹木和搭建高達數十米的建筑物。該樹木及建筑物常年遮擋原告承包的耕地內種植的莊稼,秋天時樹葉覆蓋原告的莊稼,從而導致該耕地內的莊稼年年減產。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山東德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本案原告起訴被告侵權的事實不存在。答辯人在原告所在的村西南設立相關營業場所,只是在場所內種植了少量的樹木,搭建的構造物也僅僅有10多米左右的高度,關鍵是樹木及建筑物距離原告種植的土地邊緣有數十米的距離,根本不會對原告種植的農作物造成任何影響。原告訴稱答辯人種植大量樹木,搭建的建筑物對其莊稼常年遮擋,造成莊稼減產的事實并不存在。
經審理查明:原告的土地南與被告院落北相比鄰,即原告的土地在北,被告的院落在南。2009年被告在原告的責任田南邊建設了部分鋼結構大棚,2017年10月又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建。整個大棚呈東西走向,東西長202米,高16.5米,大棚后墻到被告圍墻外圍16米,圍墻外圍至原告的南邊地界2.6米即原告的南邊地邊界至被告大棚后墻距離是18.6米(16+2.6)。因采光問題原、被告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主張證明原告承包土地的位置;照片六張及光盤一份,主張證明被告侵權的事實;被告的企業信息一份,主張證明原告的土地與被告的企業系相鄰關系。
被告提交的證據有金鄉縣王丕街道與被告分別與2009年4月29日、2017年6月10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均為50年,主張證明被告土地的四至明確并在在圍墻外留有2.6米的空間;2019年4月14日拍攝的照片三組主張證明被告的圍墻與原告的農作物無論在采光、通風等都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先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張先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瑞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楊納
判決日期
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