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沈陽松陵鋁合金結構公司(以下簡稱松陵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葫蘆島市鑫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鼎公司)、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港區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2020)遼1403民初26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沈陽松陵鋁合金結構公司、葫蘆島市鑫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14民申135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松陵公司申請再審稱,再審撤銷龍港區人民法院(2020)遼1403民初2654號判決書第二項,改判龍港區人民政府承擔連帶給付工程款的責任。事實及理由:龍港區人民政府接管水木陽光工程項目是事實,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013年龍港區政府接管該工程項目,負責聯系銀行為該項目貸款并對外支付工程款等事項,龍港區政府不承認接管該工程項目,稱與該工程項目無關,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龍港區政府代為支付的93萬元應支付給我公司卻錯誤支付給案外人葫蘆島市華欣商貿有限公司,現鑫鼎公司沒有償還能力,造成我公司的損失,龍港區政府必須對自己錯誤支付的93萬元承擔給付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沈陽松陵鋁合金結構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白文革
審判員唐鐵剛
審判員薛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徐悅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