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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饒興審建設工程審計事務所、吉安市華城門實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1181執495號
判決日期:2020-07-27
法院: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贛1181民初1472號民事調解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吉安市華城門實業有限公司在銀行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吉安市華城門實業有限公司相當于600000元的財產。
對不動產、動產的查封期限分別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前15日內申請執行人書面向本院申請續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程佳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吳德
判決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