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饒興審建設工程審計事務所依據已經生效的(2019)贛1181民初1472號民事調解書,于2019年6月26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2019年6月26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
江西上饒興審建設工程審計事務所、吉安華城門實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1181執49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27
法院: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責令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委托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查詢了被執行人銀行、證券、車輛、房產、土地、保險、工商登記等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執行人在德興市林業局有工程款的財產線索。經查,被執行人在德興市林業局尚有工程款未結算,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本院已向德興市林業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扣留該工程款。同時,案外人對該工程款的優先權提出異議,該爭議尚在處理中。故,該工程款暫無法提取。因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申請執行標的額60萬元,截至2019年11月27日已執行0元,未執行60萬元。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于2019年11月27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黃河
審判員胡耀文
審判員楊光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樂勇
判決日期
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