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瑞公司與被告新疆益豪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益豪公司)承攬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登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益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益豪能源發(fā)展有限責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兵1201民初72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巴里坤墾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裝工程款150000元及合同約定的違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簽訂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攬被告位于某工業(yè)園區(qū)10KV電纜敷設及變壓器安裝工程,原告按合同約定進行實際施工,當時雙方約定按被告提供的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清單進行施工,合同價格經(jīng)雙方約定為30萬元,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只于2016年12月7日付款150000元,剩余款項按合同約定應該在工程完工后支付45%,原告按合同約定施工完畢,但由于被告沒付款,工程是2017年3月1日交付使用,約定一年保質期滿給付剩余質保金,但被告一直沒主動給付款項,多年來原告一直向被告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索款,也是知曉并確認的,被告卻經(jīng)原告多次協(xié)商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予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益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宏瑞公司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供電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收款收據(jù)一份、國家電網(wǎng)巴里坤公司的送電單(對原告宏瑞公司承攬的變壓器工程送電)一份,因被告益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原告宏瑞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并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供電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宏瑞公司承攬被告益豪公司位于某工業(yè)園區(qū)10KV電纜敷設及變壓器安裝工程,合同約定價款300000元。工程付款方式為:1、工程預付款:合同生效3天內,發(fā)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的50%,計150000元。2、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再付合同價款的45%計135000元。3、剩余工程價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送電前十日內工程余款一次付清。原告按合同約定進行實際施工,當時雙方約定按被告提供的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清單進行施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只于2016年12月7日付款150000元。剩余款項按合同約定應該在工程完工后支付45%即135000元,原告按合同約定施工完畢,但被告沒有按約付款。工程于2017年3月1日交付使用,約定一年保質期滿給付剩余質保金,但被告一直沒主動給付款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益豪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欠付安裝工程款150000元。
二、被告新疆益豪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原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時(即2021年3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被告新疆益豪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湯建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葉濱
書記員孫千惠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