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瑞公司)與被告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寧哈密分公司)、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茜,被告中寧哈密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潤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寧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兵1202民初961號
判決日期:2019-10-21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70000元;2、訴訟費送達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9日原被告雙方之間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將35千伏二火線17號桿、10千伏部分線路遷改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造價為770000元,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40天內支付70%,70天內支付25%,剩余5%為質保金,質保期一年期滿后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并按期完成了工程,2015年11月工程完成了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卻至今未付。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寧哈密分公司辯稱,事實部分均屬實,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支付工程款770000元予以確認,但是價格過高,被告希望與原告協商解決。
被告中寧公司既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中寧哈密分公司系被告中寧公司下屬的分公司。2015年9月9日,因被告中寧公司房產開發需求,由原告宏瑞公司(作為乙方)與被告中寧哈密分公司(作為甲方)簽訂了一份《新疆中寧房產35千伏二火線17號(10千伏部分)遷改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對火箭農場郵局旁35千伏二火線17號桿、10千伏部分線路進行遷改。合同價款為770000元。合同還約定自合同簽訂工程竣工驗收完工后40天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70%。工程竣工驗收完工后70天內支付25%。余款5%作為質保金,質量保修期為1年,工程自送電之日起1年內無質量問題,甲方全額支付質保金。2015年11月,原告將其已施工的工程成果全部移交給了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770000元;2、訴訟費送達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明確其要求中寧哈密分公司及中寧公司共同承擔本案付款責任。其第二項訴訟請求中的送達費系為向被告郵寄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已支出的郵寄送達費7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新疆中寧房產35千伏二火線17號(10千伏部分)遷改工程施工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7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750元,送達費70元,合計5820元,由被告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被告新疆中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寇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思敏
判決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