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雄與江西銅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江西銅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1480號民事裁定,對被申請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應收的到期款項在155萬元限額內予以凍結;對用于本案擔保的申請人楊永雄所有的車牌號為川F×××××梅賽德斯-奔馳小型普通客車予以查封。由于該案已經審理終結,楊永雄在該案審理終結后,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兩項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