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明順建筑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景洪運輸項目經理部、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公路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普中民終字第7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石門明順建筑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石門明順建筑工程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景洪運輸項目經理部、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公路運輸合同糾紛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0)云高民申字第237號
判決日期:2011-06-13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石門明順建筑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三)項之規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其主要理由是:有新證據證明從建峰水泥廠經景洪市、瀾滄縣繞行至糯扎渡電站拌和系統96公里處的實際里程為428公里,以及轉運8車水泥的事實。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景洪運輸項目經理部擅自降低運輸單價0.05分每噸公里,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利益;二審判決沒有依據申請再審人的申請依法調取重要證據,而是依據被申請人提供的未經質證補簽的不真實證據來認定,導致本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景洪運輸項目經理部、中國水利水電第四工程局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石門明順建筑工程運輸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晏萍
審判員楊玉華
代理審判員農紅民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周瑤
判決日期
20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