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廣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廣鵬公司)與被告山東金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金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廣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玉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東金明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廣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金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102民初5138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廣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貨款214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至款項付清為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7月15日的違約金為428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被告簽訂了《銷售合同》,被告購買原告的設備一批,約定總價款264000元,簽訂銷售合同后就支付全部貨款;截止到2018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只成功支付5萬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14000元整。根據銷售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貴公司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至款項付清為止。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貨款214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至款項付清為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山東廣鵬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銷售合同》,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264000元貨款,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
證據2.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及進賬單各一份,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張轉賬支票,但是因為被告銀行賬戶余額不足,該支票被銀行退回。
山東金明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過審查,本院對山東廣鵬公司提供的證據作為有效證件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27日,山東廣鵬公司與山東金明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甲方為山東金明公司,被告為山東廣鵬公司;合同約定山東金明公司向山東廣鵬公司訂購貨物(包括內網核心交換機、外網交換機、防火墻、樓層交換機),總價264000元;違約責任部分約定:如果甲方不能按時付款,每延遲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最高違約金額為合同總金額的30%,在延遲三十個工作日以上,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以任何方式收回已交付的設備,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貨物收回所產生的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山東廣鵬公司稱,在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后,山東金明公司向其支付了50000元購貨款,2018年4月初山東金明公司向山東廣鵬公司出具了支票,支票金額為214000元,但是因山東金明公司銀行賬戶余額不足,該支票被銀行退回,同時山東廣鵬公司向山東金明公司交付了貨物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金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廣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貨款214000元;
二、被告山東金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廣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14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4月1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三、駁回原告山東廣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50元,由被告山東金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繳上訴費,上訴至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運通
人民陪審員丁衍琴
人民陪審員锜榕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劉洪明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