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煥賓訴被告孟津縣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孟津公路局)、洛陽市路聯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聯公司)、王新治、洛陽市威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通公司)、孫曉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于2016年7月14日第一次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后,本院依據原告鑒定申請委托鑒定,因原告傷情不具備鑒定條件,被鑒定機構退回。2016年11月8日原告出院后,本院再次委托鑒定,鑒定結論作出后,本院2016年12月29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各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