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萌與被申請人金鄉縣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訴前保全一案,申請人提出因被申請人可能轉移財產,如不立即進行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王萌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金鄉縣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6萬元,申請人王萌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保函提供擔保
王萌、金鄉縣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828財保10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金鄉縣文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26萬元,凍結期限為一年。凍結期間不得支取、轉移等,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案件申請費1820元,由申請人王萌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畢玉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笑
書記員肖勇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