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阜裕達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阜裕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阜裕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令兵,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曲阜寶勝公司或被告一)委托訴訟代理人毛立哲、常春年,被告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寧康龍公司或被告二)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曲阜裕達建材有限公司與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881民初82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曲阜裕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曲阜寶勝公司支付商砼款524702.50元,償付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承擔自愿加入債務總額524702.50元本金中的253100元及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一供應其承包被告二開發建設的昌平小鎮項目所需商品砼。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2020年9月18日經結算被告一尚欠原告貨款524702.50元,因被告一無錢支付,經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協商,達成還款的三方協議。協議約定:由甲方(被告二)用該項目沿街商業南段11號商鋪作為抵押物,作為丙方(被告一)向原告(乙方)付款的保證,抵押工程款的總金額為253100元;甲方在2020年12月13日前確保將工程款抵押房屋相應的金額撥付給乙方,2020年12月17日前,甲丙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丙方未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甲方將相應的工程款支付于乙方。三方協議簽訂后,被告一、被告二未按協議股行給付商砼款的義務,兩被告的行為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二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行為,故應當與被告一在所加入的債務數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合同法、擔保法、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被告曲阜寶勝公司辯稱,欠款數額屬實,利息雙方沒有約定,不應支付利息,我公司同意該款由濟寧康龍公司全部償還,原因因濟寧康龍公司自簽訂協議后,沒有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
被告濟寧康龍公司辯稱,一、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公司的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請求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根據以上規定,曲阜分公司未經我公司書面授權,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因此,原告請求我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能成立。二、原告在民事起訴狀要求答我公司承擔四倍利息的請求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因此,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2《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兩份,證明原告和被告曲阜寶勝公司存在合同關系,合同約定主體封頂一月后一次清結清全部混凝土款,逾期按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本金及利息。證據3-1、3-2、3-3《價格調整確認函》三份,證明原告和被告曲阜寶勝公司調整合同約定價格。證據4《客戶商砼對賬函》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曲阜寶勝公司雙方確認2020年9月18日前,被告曲阜寶勝公司欠原告524702.50元。證據5《三方協議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曲阜寶勝公司、濟寧康龍公司三方簽訂還款協議,由被告濟寧康龍曲阜分公司在2020年12月13日前確保將工程款抵押房屋相應的金額253100元撥付給原告,并以開發建設的昌平小鎮項目沿街商業南段11商鋪作為抵押物。經質證,被告曲阜寶勝公司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均無異議;被告濟寧康龍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不發表意見,認為證據5中沒有簽訂日期,真實性無異議。經審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濟寧康龍公司曲阜分公司在曲阜市投資建設的昌平小鎮項目,曲阜寶勝公司為承建方之一。2018年9月26日、2019年5月26日,曲阜裕達公司(供方)與曲阜寶勝公司(需方)簽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兩份,由曲阜裕達公司向曲阜寶勝公司承建的昌平小鎮項目供應所需混凝土,貨款支付期限及付款方式為月結,次月15號前供需雙方兌賬,需方按混凝土總用量的90%給供方結算,以此類推,主體封頂一月后,一次性結清全部混凝土款,逾期按銀行貸款率4倍支付本金及利息。合同簽訂后,曲阜裕達公司依約向曲阜寶勝公司供應混凝土。2020年9月18日,曲阜裕達公司向曲阜寶勝公司發出《客戶商砼對賬函》,曲阜寶勝公司在該對賬函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經確認,截至2020年9月18日,曲阜寶勝公司欠付商砼款524702.5元。因曲阜寶勝公司資金困難,不能支付材料款,經曲阜裕達公司(乙方)、曲阜寶勝公司(丙方)與濟寧康龍公司曲阜分公司(甲方)協商,三方達成《三方協議合同》,協議約定由甲方以相應工程款抵押房屋部分的方式代替丙方購買材料,甲方將昌平小鎮沿街商業南段11號房屋以抵押的形式轉讓給乙方,作為項目工程款,抵押工程款總金額為253100元。協議還約定,甲方在2020年12月13日前確保將工程款抵押房屋相應的金額撥付給乙方;2020年12月17日前,甲、丙雙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丙方未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甲方將相應的工程款支付于乙方。三方協議簽訂后,曲阜寶勝公司與濟寧康龍公司曲阜分公司未能按協議約定履行支付義務。曲阜裕達公司訴至本院,要求曲阜寶勝公司支付商砼款524702.50元及利息,要求濟寧康龍公司就524702.50元本金中的253100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曲阜裕達建材有限公司貨款52470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4702.50元為基數,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在253100元限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31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曲阜裕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524元,由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孔凡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盛玉潔
書記員宮元元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