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顏世國與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毛立哲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世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顏世祥、被告毛立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顏世國與毛立哲、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81民初2595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顏世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二被告支付租賃款380000.00元及違約金;2.請求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寶勝公司)與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001),承建位于建設工程,寶勝公司安排被告毛立哲作為工程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具體負責建設施工。2018年10月1日,原告顏世國與被告寶勝公司簽訂塔機租賃合同,租賃使用顏世國所有的QTZ40塔機一臺,并約定相關權利義務。2018年10月20日,塔機在交付安裝調試后正式使用,并從2018年10月20日計算租賃費;2018年11月20日,顏世國與毛立哲簽訂腳手架租賃合同,并于2018年11月20日運至場地,同時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雙方約定毛立哲所承租的鋼管、絲杠、扣件、接管用于寶勝公司承建的工程,鋼管、絲杠、扣件、接管的租金標準分別為0.015(元/天/米)、0.025(元/天/套)、0.012(元/天/個)、0.025(元/天/套),以實際用量作為租金的結算依據。自毛立哲、寶勝公司提貨之日起開始計算租賃費直至歸還驗收為止,每兩個月結算一次,承租方不得以租賃保證金充抵租賃費。后經雙方核對,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共計產生租賃費476211.61元,已支付96000.00元,尚欠380000.00元。2020年5月27日就該筆費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被告欠原告380000.00元租賃費。由于南辛工程即將完工,所欠租賃費被告至今未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故依法請求貴院判決或調解。
毛立哲辯稱,因為現在還繼續租賃原告的鋼管等設備,所打的欠條是臨時欠條,算到現在數額還不確定。
寶勝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被告寶勝公司與濟寧市康龍置業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001),承建位于建設工程,并安排被告毛立哲作為該工程的項目經理,具體負責建設施工。后被告寶勝公司租賃使用原告所有的QTZ40塔吊一臺,毛立哲于2018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塔吊收到條一張,于2018年11月20日與原告補簽《腳手架租賃合同》,約定所承租的鋼管、絲杠、扣件、接管的租金標準分別為0.015(元/天/米)、0.025(元/天/套)、0.012(元/天/個)、0.025(元/天/套),以實際用量作為租金的結算依據,租金每兩個月結算一次,逾期5日未付清租金,按未付租金總額每天收取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后經雙方核對,截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尚欠租金380000.00元,毛立哲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2020年5月31日之后,被告仍在持續租賃原告的塔吊、鋼管等建筑設備。另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3.85%
判決結果
一、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顏世國租金380000.00元及違約金(以380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計算);
二、被告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0元,減半收取計3500元,由被告曲阜市寶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洪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孫一卿
判決日期
2020-11-26